时间:2023-04-17 01:13:06来源:法律常识
2019-11-11 16:24
2019年11月7日21时40分许,许某某(女,37岁)驾驶一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台区润芳北路紫芳园一区南门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客车发生接触,事故致3车受损。事发后,许某某驾车驶离。交管部门经工作,于11月10日将涉嫌肇事逃逸的许某某传唤到丰台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针对2019年11月7日许某某(女,37岁)驾车在丰台区润芳北路附近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客车发生接触致3车受损后逃逸的行为,丰台交通支队依法对许某某处以1800元罚款、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责编:李昔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