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2:13:2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的专业性以及个案的复杂多样性,该类案件的办理比较复杂,证据审查颇有难度。为此,笔者就该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作如下简要分析: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不仔细观察路况、疲劳驾驶等;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自认驾驶技术高超而超速驾驶、故意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一般系明知主观意图。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有:(1)在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要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予以印证,如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2)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需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推定,综合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处罚记录等证据判断,推定其是否明知违反交通规章。此时,推定行为人违反交通规章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反证,看其辩解是否合理,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行为的发生是否能被行为人所预见。预见的程度应以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为衡量标准。如果事故的发生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则属于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其采用与否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分。目前,司法实践较为普遍的观念是,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笔者认为,不能一味迷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唯其定案量刑。在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除了从形式上要审查认定书是否由两名以上交警制作,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等程序性内容,更关键要从实质上判断认定书的结论是否正确。此时,需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图、照片、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综合判定责任认定书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事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两种情形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认定共犯需要审查以下几点:(1)共犯人员范围。根据《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仅限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四类人员,除外其他人员不构成共犯。因此,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肇事车辆权属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等综合判断,重点审查上述四类人员的身份情况。(2)审查上述四类人员的供述。行为人供述是最直接的证据,通过其供述核实其是否指使肇事人逃逸,或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如明知他人酒后、吸食毒品后仍指使驾驶机动车辆的;等等。(3)注重客观证据的审查运用。在上述四类人员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要运用客观证据,通过审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其是否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如严重超载的,应审查共同犯罪人之间联系、组织将货物超载装车的运输单据、通话记录等证据,核实其相互之间的共同犯意。
量刑情节关乎行为人刑罚的轻重。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分为从轻和从重情节两个方面。(1)从轻情节方面,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刑事和解情况等情节。结合到案经过、处警记录、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其是否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刑事和解方面,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是否自愿,经济赔偿履行情况等。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降低,一般予以从轻量刑处理。(2)从重情节方面。主要审查是否有逃逸情节。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定救助义务,如其具有逃逸情节的,应从重处罚。认定逃逸情节时,着重审查逃逸的目的,核实是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根据《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此,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结合证人证言、通话记录、逃逸后的行为表现等证据,核实其主观目的,判断其辩解是否成立。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