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5:42:4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铜仁检察
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20年7月21日,付某某驾驶无号牌ZH150-4X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泉坝镇场上方向向罗家村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行驶至泉坝乡至中寨乡4公里 600米处时,摩托车前部撞上前方同方向靠道路左侧边行走的田某某,造成田某某受伤,田某某在送往德江县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4.45mg/100ml。
检察官普法: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提醒:人人都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是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切记,开车莫喝酒,喝酒不开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沿河检察微信作者: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