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6:27:28来源:法律常识
3月24日21时46分许,在阜城淮河路第六人民医院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行人被撞当场身亡。事故处理民警快速赶到现场,连夜开展工作,成功侦破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经查,事发当晚,罗某(1990年出生,颍州区王店镇居民)驾驶京MFK986号小型轿车沿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西侧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推自行车过路的赵某某(女,1948年出生),致其当场死亡。
肇事后,罗某下车查看情况,指使同车乘客孙某某为其顶包。警方调查期间,孙某某如实供述事实真相。迫于压力,3月25日12时许,罗某向警方供述其酒后肇事及指使他人为其顶包的违法事实。血检结果显示,罗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1.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查,2016年,因吸毒被处强制戒毒2年;罗某驾驶证已被交警部门依法注销。
目前,罗某因涉嫌无证驾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20日。下一步将依法予以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人在现场,为何被警方定性为“逃逸 ”?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解释,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是一种逃避法律追究的违法行为,客观表现为潜逃藏匿。肇事者虽在交通事故现场,但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未能如实供述,逃避法律追究,就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