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8:11:18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案件,令人感到愤懑的是,这位司机大哥是一个月内醉驾两次,第二次醉驾被抓时还在取保候审期间。
最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按照危险驾驶罪顶格处罚了这名司机。
一个月内醉驾两次,致一人死亡
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甘某醉酒后驾车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到衡阳秀灵路口时遇到谭某某驾车在衡阳秀灵路口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睡着并碰撞谭某某车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甘某驾车逃逸,谭某某驾车追赶,途中又发生了碰撞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甘某属于醉驾,承担碰撞谭某某车辆的全部责任。
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甘某醉酒后驾车沿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由东往西方向超速行驶,被告人甘某行至金凯路23号前路段时,被害人李某驾驶电动车斜向横穿金凯路机动车道,甘某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其车辆再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甘某属于再次醉酒驾驶。
被告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法官张显远说,被告人甘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危险驾驶。
“第一次醉驾后,甘某是属于取保候审的阶段,而他在取保候审期间继,驾驶证是被扣押了的,属于是无证驾驶的状态。”
张显远法官介绍,虽然甘某在短时间内醉驾两次,并且在第二次造成了一人死亡这样较严重的后果,但就第二起案件的性质来说,甘某的行为不能判定是交通肇事罪。
按照交警最终的判断,在第二起案件中,受害人李某有驾驶电动车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所以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甘某承担的是同等责任。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1万元
按照我国法律,交通肇事罪的顶格处罚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顶格处罚是六个月的拘役。交通肇事逃逸罪最高可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被告人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甘某除了法院判处的罚金,此前已经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经济补偿。
在这里,小编除了再次给各位司机大佬敲响不要醉驾的警钟,也想提醒其他步行的路人和电动车驾驶员,你们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要闯红灯、不要横穿机动车道,这些老生常谈的话不是废话,否则当意外发生时,你们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希望各位车友引以为戒,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记者: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