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7:07:18来源:法律常识
4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罪犯刘东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回顾:
2021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东(89年人/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随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汽车逃逸。13时许被抓获。该起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交通事故,是典型的肇事逃逸。
不过在随后的审讯中得出了不同的答案,刘东并非是单纯的肇事逃逸,而是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所以这应该是一起什么案件呢?也许属于故意杀人罪。但最终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决,结果也是死刑,刘东的上诉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很广,那与交通相关的哪些驾驶行为可以纳入这个概念呢?
这是要讲的重点。
概念有五个:
等。
在驾驶汽车的行为中,有两类行为有可能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个是危险驾驶,在交通法规里叫作“追逐竞驶”,通俗来说就是“飙车”!现在的司机们很容易路怒,路怒之后就会你追我赶,这样的做法万万要不得!因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哪怕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这种行为都可以定义为危险驾驶,触犯的是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而如果因为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话,那就要按照程度来分析是否为“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了。
在公路上偶尔还能看到一些司机这么飙车,殊不知这种驾驶汽车的行为是让自己在枪口面前疯狂试探。
第二个是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慌,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时候,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救人;反之,如果选择逃逸的话,逃逸过程中就有可能造成因抢救不及时导致的人员死亡。而在逃逸过程中的司机不会有平稳的思绪,驾驶车辆过程中很有可能引发二次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重点是容易让司机冲动至肇事逃逸的是酒驾或醉驾,饮酒后万万不能开车。
综上所述,作为司机不能认为肇事逃逸只是违反交通法规,实际已经触犯刑法,一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的话,刘东就是参考;仅交通肇事罪虽然不至于判死刑,但后者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所以驾驶汽车一定要谨慎,不能把公路当成赛车场,尤其是摩托车司机要特别注意。
遇到不文明驾驶的行为可以怒,但不应该路怒,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或手机留下证据,反馈到交通部门才是最科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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