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8:14:27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3月25日凌晨,李某与另外两人聚会饮酒后,由代驾驾驶李某的小型越野车前往江头。三人发生争执,代驾将车停在路边。三人下车后,其中一人先行离开,李某与另外一人张某继续争吵。李某上车,在右后车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启动并驾驶车辆,右后车门剐碰到张某,造成张某重伤二级。李某继续驾车离开现场。3月26日,李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投案。
李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这里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
(3)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先是找了代驾,可知其对酒后不能驾车是有明确认知的。 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虽然李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投案,但“逃逸”已成事实。可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