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收监条件(管制期间犯罪)

时间:2023-04-17 10:02:1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收监条件(管制期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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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华 :若管制期间不服从管理,是否可以收监执行,法院应如何判决?在司法局管理过程中,因不服从管理,给予三次警告,符合收监条件了,作为管理机关的司法局咋办?难道被判管制刑的,可以不必收监执行,即使严重违反规定也不行。这算不算我们法律上的漏洞呢?这样增加管理机关对管制人员管理难度。一旦管制人员知道对其无法收监,那会有啥后果。

★执检君:管制本身是刑罚一种,不存在收监执行问题。管制无法收监执行,一个是管制刑,一个是有期徒刑,这是两种不同的刑种,不应混淆。管制期间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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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华:法院生效判决未及时交付司法局,缓刑或管制期间已过,法院再次交付司法局执行的,司法局应如何做?法院在交付执行缓刑或管制判决书时,大部分都没做到三书一表,作为执检机构是否应该监督其完善法律文书?

★执检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做的,属于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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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枝: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监狱不让监区服刑人员洗澡,最多允许用湿毛巾擦一下背。如果这个情况连续存在好几个月,且整个分监区的服刑人员都受到这样的管理。想象一下现在的气温,这样算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吗?

★执检君:你好,这种情形的确不够文明规范,至于能否达到虐待程度,有些模糊。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向监狱提出意见。如果因此导致罪犯生病甚至死亡等情形,可以提出纠正违法。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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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白开:你好,我也是一名执检君,想请教几个问题:暂予监外执行和管制期间,罪犯再犯罪审判前,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段,刑期是非中止计算?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执检君:你好,因涉嫌再犯罪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影响原管制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可以折抵刑期。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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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道: 执检之声您的文章很好,请教个问题,未全部执行履行涉财判罚是否一律不能减刑?

★执检君:你好,这个问题主要看罪犯是否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涉财判罚而不履行,说明罪犯并非确有悔改表现,不应当予以减刑或假释,或者至少应当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如果罪犯不具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经提供相关证明并调查属实的,可以减免缓执行财产刑,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减刑假释。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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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觉心:你好执捡君:我儿一个月前晚上和单位同事喝酒醉酒和单位同事打了起来,我儿媳妇这时也在场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制止我儿的醉酒行为,我儿媳妇给我爱人打电话因离我家事发地比较近所以马上就到了,我爱人也制止我儿子醉酒行为,因为是醉酒状态下我儿子不让他妈管话说的也较冲,民警说你跟谁说呢,我儿子说,那是我妈你管的着吗,我儿子站了起来有要挣吧的意思,民警就上去了在挣吧过程中有一位民警脸被我儿用指甲划伤,但是我儿没有主动攻击民警的行为,他现在十分后悔,表示出来后一定戒酒,做为父母我们也是万分难过,我儿从小就是个本分孩子,家里过节时都不喝酒,现在这个就是我们家天大的灾难,我己找了律师也见到我儿了,我们愿意积极赔付对民警的伤害和损失,向我儿这种事情我们不知道还应该做些什么?盼复!

★执检君: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咨询。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您儿子主要涉嫌两种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涉嫌殴打、伤害他人,主要看您儿子同事是否受伤。如果受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否则仅构成违法,可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涉嫌妨害公务,主要看您儿子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如果暴力、威胁对抗执法,则构成妨害公务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未使用暴力、威胁,则仅构成违法,可能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是违法还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基础。您儿子需要做的:一是真诚道歉和悔过,赔偿有关损失,以后吸取教训。二是耐心等待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理结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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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踞龙盘:万能的执检君: 报告、请示一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等级评定挂钩问题供参考,希望对高检院深入了解基层具体情况、统筹部署安排工作有帮助。湖南省湘西州检察院派驻州看守所检察室情况:1、高检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州检察院刑执部门只能对同级公、检、法办理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而州级办理的都是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提出释放或改变強制措施的基本没有。2州看守所关押的大多数是其下辖县市办理的末成年犯和女犯,按规定由基层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所以,州检察院刑执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上,基本上没有什么空间,也就直接导致州检察院派驻州看守所检察室在规范化检察室等级评定中,这个重要工作指标无法完成。即,对派驻检察室等级评定要求的考核指标与其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基本是分离的。以此要求,其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值得慎重考量。

★执检君:您好,根据有关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派驻检察室评定考核,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而言,考核指标应该是整个看守所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以及占该看守所执行逮捕数的比例。也就是说,既包括检察室自行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也包括检察室配合其他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只要是这个看守所的,均应当予以计算和考虑。当然,考核权重可能相同,也可能会有所区别。具体,请以新的派驻检察室评定考核通知为准。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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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请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盗窃被逮捕并送看守所羁押,逮捕后国安又以危害国家安全对其立案侦查(未再作出拘留或逮捕决定)!请问此种情况下律师能否不经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执检君:你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批准会见在押人员的上述案件,办案单位应事先通知看守所。没有通知的,视为不需要经过批准。以上个人意见,仅供研讨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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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矿工 :有没有群,有的话拉我进去呗?

★执检君:你好,暂时没有微信群,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考虑建一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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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中雨:请问,对于跨刑八前后犯同种罪行的,且前罪重于后罪的,减刑时适用刑八前还是刑八后的司法解释?

★执检君: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简而言之,对于跨刑八前后犯同种罪行的行为,减刑假释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罪犯有利的原则。或许,待最高法修改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后,可能所有罪犯适用统一的减刑假释规定,不再有不同罪犯适用不同减刑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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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 :请问,驻所检察值班每天必须至少两人以上是不是?法定节假日呢?如果一人,要是遇见突发事故需要调查,或者与在押人谈话,一人履职显然不符合规定啊

★执检君: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有人在岗,至少一人。一个人值班,开展调查工作,需要两个人。每个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时间不少于16天。

@东山 :咱们这个公众号真的很不错!建议建立司法解释搜索引擎,方便干警查资料?现在百度上好多东西都收费,限制我们大家查资料。

★执检君:法律法规库有的,请查阅最高检,执检厅,江苏检察院执检处,的检察内网的法规库栏目。

@东山:可以透露点河南司改最近的消息吗?执检口会不会撤掉或被合并?是否还保留涉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权呢?

★执检君:河南的情况不太了解,北京司改,单独成立刑事执行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权力,也是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项权力是最高检经慎重研究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主要目的以办案促监督,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目前,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在司改中取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查办职务犯罪权。

来源:执检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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