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0:04:04来源:法律常识
成都商报电子版
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同命不同价”,曾引发全国公众和法律界讨论10多年。现在,“同命同价”终于实现——四川宜宾小伙小蒋,在今年春节前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法院上月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家属各类经济损失近62万元。小蒋是农村居民户口,按照以往“同命不同价”的规则,家属获得的赔偿只有20多万元。
从20多万元到62万元,这一变化源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31日出台的一纸“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宜宾范围内,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实现“同命同价”。
据宜宾中院介绍,小蒋一案的审理判决,意味着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件生效,也标志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两类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户籍、经常居住地、经济来源不同,导致损害赔偿不同。在四川宜宾,“同命不同价”已然成为过去……
案件
农村小伙车祸去世
家属起诉获赔62万
小蒋是四川宜宾市江安县留耕镇人,家住中心村下坝子,农村居民户口。小蒋没有在城镇打工,而是在村子周边刷涂料谋生。
今年1月20日,距春节还有3天,小蒋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蒋严重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其时他还未满25周岁。
小蒋的职业是个体力活,业务不固定,家境并不宽裕。其膝下还有一个6岁女儿和一个2岁儿子,妻子平时照顾孩子也没稳定工作。父母都已年近六旬,体弱多病。小蒋是这个6口之家的主要经济来源,他的突然去世给整个家庭带来沉重打击。
3月6日,小蒋的父亲蒋某某等4人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3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蒋的哥哥蒋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原来的标准,家属可能只拿得到20多万元赔偿。
4月6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蒋某某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619177.15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变化
按以往标准只能获赔1/3
“同命不同价”已经成过去时
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受害人小蒋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标准,大概只有城镇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多点。”
2019年12月3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和四川省高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宜宾中院《意见》明确:在宜宾辖区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宜宾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以及户籍制度改革,“同命同价”呼声越来越高,此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使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太大,引起民众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
据介绍,此案的判决,意味着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件生效,标志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两类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户籍、经常居住地、经济来源不同,导致损害赔偿不同。在四川宜宾,“同命不同价”已经成为过去,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将得到最大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得到最大体现。
呼吁
车祸伤者家属:
“同命同价”尽早在全国施行
在上述《意见》试行之后,在宜宾获得“同命同价”赔偿的车祸受害者,不止小蒋一个人。
今年4月27日上午,宜宾市叙州区武安村发生一起交通意外事故。65岁的农村居民袁正国前往村口给铲车司机带路,返回时站在铲车驾驶室外。不料,在途经一个弯道时,铲车突然侧翻,将袁正国压在公路上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当地政府、公安、交警等部门迅速介入处置。根据“同命同价”的原则,铲车老板一次性赔偿了家属62万余元。
“赔偿快,没有打官司,家属表示满意,村民都认为这次事故赔得快、赔得好。”袁正国所在村民小组组长洪克彬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解决了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真正的“司法为民”。
不过,在另一方面,上述《意见》也明确了地域范围:在宜宾辖区范围内的侵权行为……
今年3月中旬,67岁的农民田定聪带着老伴赶赴江苏无锡,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拆卸模板。4月22日一早,他骑自行车上班,在经过斑马线横穿公路时被一辆小型汽车撞倒在地,因伤重一度进入ICU抢救。当地交警认定,汽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田定聪负事故次要责任。这意味着在治疗费用上,田定聪需要分摊经济损失。这让本来就家庭困难的田家雪上加霜。
田定聪的女婿李朝银咨询律师,得知宜宾中院出台了“同命同价”相关规定,但仔细一问才发现,宜宾中院规定,“同命同价”只适合在宜宾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宜宾人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并不适用该规定。
“既然大家都觉得‘同命同价’确实好,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就应该早点在全国施行,才能解决受害人的困难。”李朝银呼吁。
行 | 业 | 观 | 点
“同命同价”应及时推广 也可杜绝部分人钻空子
“同命就该同价,这个标准来得非常及时。”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秘书长陈伟表示,此前,由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不同,在以前的保险理赔过程中较容易被人利用。有些人为了保险多赔偿,想方设法去钻这个空子,形成不公平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陈伟介绍,宜宾中院的这个《意见》,统一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对推动宜宾保险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极为有利,“也彰显了法律保障和尊重每个生命的权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宜宾市中院根据最高法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表示赞同。该负责人表示,前期由于交通事故人伤赔偿存在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农村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每级伤残等级的差距约1万~6万元,死亡赔偿最高差距可达近60万元,从而在交通事故伤残、死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农村户籍人员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标准、尺度上出现调、判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人伤案件调解困难,社会上出现“保险赔付难”的声音,影响了保险公司声誉。
同时,在人伤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出现很多利用受害人户籍农村赔款较低,通过伪造城镇务工、居住等材料获取高额赔偿的“人伤黄牛”从中牟利,保险公司理赔后,部分赔款进了“黄牛”的腰包,受害人并未完全获得真实赔偿,侵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虽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金额有所提升,但让人伤赔偿的透明度更高、标准统一,有效挤压了“人伤黄牛”的生存空间,让保险赔款完整落实到受害人手里,保险公司调解案件成功率更高,有利于保险公司社会形象的提升。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宜宾市中院出台的文件是一种有益和进步的试点。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距今已近20年,再按城乡标准区别划分赔偿标准确实有失公允。在立法层面上来说,新的司法解释或者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应该不再区别城镇、农村设立赔偿标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已经实现“同命同价”的省、自治区有甘肃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1月1日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在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同命同价”试点工作。
新 | 闻 | 延 | 伸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热议多年
儿子车祸 父亲开假证明“骗保”被处罚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是一个热议多年的公共话题,民间和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同命同价”,除了可以更公平地维护受害者权益,在另一方面其实也可避免杜绝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014年,宜宾农村居民小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另一摩托车相撞。小唐身受重伤,进了ICU抢救。好在双方摩托车都手续齐全,都购买了商业保险。
小唐父亲唐文兵聘请“律师”(后证实其实为法律工作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因小唐是农村户口,要获得更高的损害赔偿,就必须开具在城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相关证明。“出事前,儿子一直在成都打工,但打工单位是建筑公司,工地已完工,我们不熟悉。”唐文兵介绍,因开庭日期临近,“律师”让他找熟人随便开个证明就行。
年过六旬的唐文兵没文化,也不懂法,女婿是成都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律师”让他找女婿开了一纸“务工证明”提交到法院。很快,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唐各类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很快支付到唐文兵提供给“律师”的银行卡上。
此后,“律师”原本讲好的代理费由8000元突然上涨到数万元,双方为此闹僵。唐文兵到银行挂失了交给“律师”的银行卡,顺利领取到赔偿款。可是很快,唐文兵和女婿被警方抓获,因为有人举报他们开具假证明骗保。后来,翁婿俩被刑拘,保险赔款也被警方追缴,并被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庭审时,唐文兵痛哭流涕:“我儿子确实在成都务工,只是受人蛊惑开了虚假证明……”幸好其代理律师罗和辉找到小唐打工的企业,对方出具了真实的务工证明,翁婿俩才得以从轻处罚,被判拘役。“我老公现在都不愿提及过去,深受打击,还差点和我离婚。”唐文兵的女儿告诉记者。
“这就是‘同命不同价’造成的悲剧,两个家庭都差点毁了。”罗和辉认为,若没有“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唐文兵一家可能就不会被人蛊惑“钻空子”,更不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