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0:28:13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为帮助哥们逃脱处罚,有些朋友往往“义气”用事、“慷慨”背锅。这一“慷慨”,倒把自己也送进了监狱。
本期推文,我们跟您说说糊涂朋友糊涂“顶包”的那些事儿。
2019年12月某天,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俞某,沿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宜公路路口时,在前方直行绿灯的情况下进入路口。此时,吴某某正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宜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在前方直行红灯的情况下进入路口。双方在路口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杨某未立即刹车,而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爬到车辆后座,并让坐在副驾驶座的俞某换到驾驶座位。杨某报警后对现场民警隐瞒其机动车驾驶员身份,并指俞某顶替其为肇事司机。俞某在明知杨某驾驶机动车肇事的情况下,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谎称自己驾车撞人。
次日,俞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作虚假陈述。后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经调阅监控录像发现,事发后在车内有人员调换座位的情况。
俞某谎称:当时我是驾驶员。后俞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包庇杨某的犯罪事实。经查实,杨某为实际驾驶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后,以俞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以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中的俞某供述:杨某因喝酒怕保险公司拒赔,自己出于同事义气也就没有多想,同意了杨某指使自己谎称为肇事驾驶员的请求。并在案发后的第二天,面对公安民警的询问,依旧做出了包庇杨某的虚假陈述。之后,经民警调阅路面监控发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内有人员调换座位的情况。
在客观证据面前,谎言不攻自破,俞某如实交代了包庇杨某的犯罪事实。同时,真正的肇事司机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起诉。在庭审中,俞某后悔莫及,悔恨自己因一时“义气”走上犯罪道路,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中的俞某因“顶包”自食恶果,同时对“被帮助人”杨某而言,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俞某出于“好意”包庇杨某,但却使杨某丧失了认定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杨某虽留在现场并及时报警救助伤员,但俞某的“顶包”做法,对司法部门查清事故真实原因,对肇事者与受害者责任的划定,对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的划分制造了障碍,法益保护原则要求将“顶包”行为认定为逃逸。若没有“顶包”行为,法院或许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所以俞某的“好意”终是被“辜负”了。
01、肇事后让他人“顶包”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顶包”者则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8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在此找人“顶包”,属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并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为保险诈骗,“顶包”者则可能以共犯论处。
02、肇事后“顶包”者可能构成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为包庇罪。包庇的行为危害极大、破坏现场、延误救治,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案例中的俞某便是构成包庇罪的典型。
在此法官提醒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实事求是,冷静处理,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切莫因小失大,否则最终面临的或是刑事处罚。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姚布依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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