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的主观(微***课堂|实例辨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之二)

时间:2023-04-17 11:39:4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者的主观(微***课堂|实例辨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之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06-27第6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编者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苗有水针对该问题撰写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一文(载《人民法院报》第7393期第6版),现将文章中的主要观点摘录如下。

【裁判要旨】

虽然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但不能反映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肇事者主观上至少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说,能够排除肇事者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对其行为不应认定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小轿车沿深圳市宝安区某路行驶时,将行人宋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赵某及同车人员王某将宋某拉上车,准备将其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松岗分院救治,但途中考虑到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又将宋某从车上抬下,放在燕罗路与沙江路路口处。随后赵某让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王某待在现场等救护车过来,他则先行离开。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路口,将宋某送至医院抢救,站在附近观看的王某随后离开。当晚,宋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5日,赵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将被害人宋某带离了事故现场,使其失去了被他人救助的机会,并将宋某遗弃在路口,最终导致宋某死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害怕法律追究而逃跑属实,但其安排王某打120实施救援,并达到目的,据此,对其送被害人去医院途中放下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遗弃行为,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但其逃逸行为,客观上延误了被害人治疗时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

了解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