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2:30: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顶包案件的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韩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日3时25分许,韩某醉酒后驾驶豫P牌照小型轿车沿浦东新区康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秀沿路路口南约20米处,撞击路口南侧红绿灯杆及路政设施,造成单曲臂式信号灯损坏(经评估物损达人民币1.4万元)以及该小型轿车损坏(经评估物损达人民币2.3万元)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韩某为逃避罪责和获得保险赔付,坐上一辆路过的由周某(另处)驾驶的苏A牌照小型轿车离开现场。同时,韩某与李某(另处)商议找人顶包。后按韩某的要求,由周某等将韩某送至其同事白某(另处)所在小区,姚某和李某陪同韩某上楼至白某家,由韩某与李某鼓动也喝了酒的白某找人顶包。白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到同事王某(另处),说定由王某冒充发生事故的豫P牌照小型轿车驾驶员进行顶包。
在王某的住处,韩某、王某二人互换上衣后,返回事故现场。见民警已抵达现场,王某提前下车并上前告知现场民警,自己系肇事车辆驾驶员。
民警经相关工作后确认肇事驾驶员为韩某,于2020年4月1日11时许在韩某工作的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门店将其抓获,对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带至医院于当日11:56分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韩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作鉴定,结论为0.86mg/ml,属于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韩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3日,韩某向被害单位上海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1.48万余元,并按民警事先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因公安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韩某、王某等未向保险公司报案。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妨碍了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法律责任的正常办案程序,也导致多名同案关系人因提供虚假证言被追责,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韩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韩某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韩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韩某已赔偿了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相关物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