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调解反悔(【就按说法】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反悔)

时间:2023-04-17 09:18:0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调解反悔(【就按说法】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反悔)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机动车主为了减少麻烦,会私下和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是“私了”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想履行协议内容了,想反悔,能不能?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2017年12月,刘某驾驶汽车与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刘某负主要责任。郭某伤愈出院后,刘某找到郭某商量“私了”,双方商定刘某在赔偿郭某医疗费之外再一次性支付1万元,以后互不追究责任。按照以上内容两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刘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支付了赔偿款。

2018年4月,郭某取得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后,对之前与刘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反悔了。经与刘某多次协商无果后,郭某以自己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调解书,并要求刘某追加伤残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郭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清晰明确、形式合法,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内容显失公平。原告郭某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订调解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担风险,对其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之前与刘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中没有列入残疾赔偿金,是郭某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对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郭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然,在一定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反悔的。比如签订协议时,系出于继续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或者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可以反悔;如果签订协议时没有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情,可以表示反悔,正式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如果较大金额的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赔偿范围,可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是协议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此外,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如果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而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也可以反悔。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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