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3:39:55来源:法律常识
将自己的私家车用于公务活动,简称“私车公用”,一旦出了事故,该谁来“买单”,是个人还是单位?近日,綦江就发生了这么一起事故,对上述问题,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私车公用”出事故
周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按照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周某某负责带队对社区困难群众进行走访。
街道提供的资料显示,周某某要对社区69户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并将慰问金送到每一户困难群众手中,此次慰问工作应于2017年1月17日前完成。
然而,就在走访的截止日前一天,一场意外发生了。
2017年1月16日上午,周某某“私车公用”,驾驶自有小型客车搭载本办事处的两名公务人员、一名事业单位人员和一名临聘人员到涉案社区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在走访慰问途中,周某某在靠边停车时误刮撞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调查,事故原因系操作失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某一方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送医救治后,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周某某、某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其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其直接赔付上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