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醉酒(醉酒驾驶逃跑怎么处罚)

时间:2023-04-17 17:18:2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醉酒(醉酒驾驶逃跑怎么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市李沧区**日用品批发部(个体)经理,户籍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北区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0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为逃避交警检查向后倒车,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后尾部与停放于该处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致使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后弃车逃逸,被市北交警当场查获。并冒用孙某某(身份证号:3702811985********)的个人信息。经交警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操作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已就事故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但有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