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7:23:57来源:法律常识
去年2月,钦州一男子与同学聚餐喝酒,中途离席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事故身亡,家属事后起诉同饮者,索赔20万余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毕凯和袁则等7人是同学。多年来,他们都约好大年初三在某个同学家聚餐。
去年2月14日,年初三,他们相约在袁则家聚餐饮酒。下午3时21分,毕凯中途离开,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十几分钟后,他撞上路边树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毕凯醉酒、精神不集中驾车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袁则等人向毕凯父母支付了1.7万余元赔偿。但家属认为,袁则等人明知毕凯已饮酒,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多次协商无果,毕凯父母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袁则等7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20%,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毕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尽注意义务,饮酒驾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凯父母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则等人知晓毕凯中途退场,但鉴于他们多年的情谊,毕凯会告知提前离开的事由。因其离席时神态清醒,袁则等7人未劝阻他驾车,应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毕凯应对上述损害结果自行承担95%的责任,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
毕凯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7万余元。袁则等7人共同承担5%,即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7万余元,还应赔偿2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钟小启、通讯员 周艳梅
来源: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