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交通肇事共犯(差评改好评对买家有影响吗)

时间:2023-04-17 20:19:51来源:法律常识

雇主交通肇事共犯(差评改好评对买家有影响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外卖平台开店的赵某称遇到了“职业差评师”,对方索要1800元删差评未果,他的新店被恶意差评半个月。与此同时,广州一家店主也被“职业差评师”勒索,最终支付1300元息事宁人。 “职业差评师”就是指依靠差评谋生的人。他们活跃于各大电商外卖平台,或利用商家惧怕差评的心理,进行大额勒索;或形成组织,帮竞争商家“刷单”打压店铺。这些行为的动机是通过所谓的“维权”进行牟利,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让不少商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综合 新华网 法治日报) 乱象 利用差评勒索钱财 受害商家有苦难言花钱“消灾” 10月22日,外卖商家赵某发现自己的店一天内连续收到7条负面评价。这些负面评价多和食品卫生相关,有顾客表示吃出了蟑螂腿,牛肉发臭,还有鸡蛋和青菜都是生的等等。对这些差评,赵某颇感意外,因为平日他对新开的店格外用心,卫生品质把关也极为严格。 当晚,一陌生人加他微信发来“差评”截图,要挟“1800元全删”,不转账不删差评。至此,赵某才知道自己遇上了“职业差评师”。 外卖商家张某称,近日他也遇到了“职业差评师”,对方在购买他们家的馍之后,谎称自己牙齿受损,并出示了一份医院检测报告,索要800元医疗费。在寻求医生的专业判断后,张某发现了其中端倪——这病是长久形成而非食物导致。 无独有偶,外卖商家周某称自己常常受到“差评”勒索钱财,“身体不适”的理由最多。这种理由核实难度大,对商家名誉危害高,迫使很多商家不得不花钱保住自家店铺。 漏洞 经营者不得删评论 保障了消费者却给人有机可乘 职业差评师的威力巨大,能让外卖商家的店铺评分和销量呈断崖式下滑,很多外卖商家对这样的行为束手无策。 为何任由“职业差评员”逍遥法外?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这虽保障了用户评论能完整呈现,但某种程度上,也让一些‘职业差评师’找到了牟利空间。”由于平台的监管漏洞,以及“职业差评师”的隐蔽性,除非有大量的差评,否则平台很难监测出来。 外卖商家张某称,现在的“职业差评师”都很“高明”,写一个差评换一个手机号,这样就避开了平台对“不良ID”的监测。 应对 商家应保存相关证据 平台应完善评价机制 在郑宁看来,不管“职业差评师”多难治理,商家和平台都应该担起责任,共同维护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商家在遭遇类似情况后,该如何做呢?郑宁建议:“商家若想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证据意识十分重要。商家如遭遇‘职业差评师’的勒索,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微信、客服聊天记录等方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然后报警。” 平台该承担起哪些责任?郑宁认为:“平台应完善评价机制,帮助商家在遭遇恶意差评时能有效地进行申诉和举报,利用大数据,重点监控新开店铺出现的集中差评或者某些不正常的集中差评,提升精准识别度,把恶意差评挡在正式发布之前。”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旭梦博士说:“一旦查实恶意差评,应该对其进行封号,甚至将该账号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列入黑名单,使其不能再在这个平台上注册。” 说法 假借差评勒索商家 本质上是违法行为 差评本是消费者捍卫权益的武器,却被不法分子利用,衍生出“职业差评师”这一荒诞职业。“职业差评师”假借差评,因自我私欲而强加罪名给商家,还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勒索钱财,其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仅就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商家进行平等的协商,从而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赔偿款,其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当维权,应当予以支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但如果“职业差评师”借打假之名向商家勒索钱财牟利,以差评、投诉、诉讼及向商家发送虚假律师函等手段相威胁,达到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看来,“职业差评师”如果受雇于商家的竞争对手,恶意差评刷单,这在商业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差评刷单的机构或者个人与雇主构成共犯,一起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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