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22:06:07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日报]“毒驾入刑”要有“时间表”
“毒驾”入刑时间拖得越长,公共安全付出代价就越大。从浙江等地立法、执法实践看,把“毒驾”这种隐患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并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同时,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3 月28日《检察日报》)。
服用毒品后,驾车人的反应时间不但要比正常人长21%,毒品还会产生幻觉,使司机作出种种不可思议的动作。可以说,因吸毒引发的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等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肇因,吸毒后驾驶车辆甚至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仅2013年至今,全国因“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致残。
“毒驾”猛如虎,“毒驾入刑”不能坐等惨案推动。从国际范围看,不少国家视“毒驾”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日本,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五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在我国香港,任何人驾驶机动车时若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浓度的特定毒品,即属犯罪,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三年。
“毒驾”所造成的恶果人所共知,舆论对“毒驾”的危害也已达成共识。但是,因为一些“技术”上的原因,“毒驾入刑”还停留在讨论层面。刑事立法应该审慎,但“毒驾入刑”不宜再拖。尽管各地警方始终对在册吸毒人员严加“管控”,仅北京今年以来就查获毒驾高风险人员540余名,依法注销驾驶证380余个。但是,在车来车往中,是否还隐藏着已经失去正常意识和基本反应的“毒驾者”、是否还有“漏网之鱼”?对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即便因“毒驾”造成了人员伤亡,也多依照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这既与“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相悖,也与公众的期待相距甚远,必须尽快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畴。
“毒驾入刑”已具备立法的条件。如全国政协委员范徐丽泰所言,“要给全社会一个清晰的信号,我们对‘毒驾’的态度是零容忍。”其实,从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对“毒驾”零容忍已是常态,这些都是立法基础。
“毒驾”入刑时间拖得越长,公共安全付出代价就越大。从浙江等地立法、执法实践看,把“毒驾”这种隐患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法律人士也为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而呼吁。早在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就呼吁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还有10余名全国政协委员也持相同观点。因此,“毒驾入刑”要有“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