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伤怎么才算结案,菜菜法务讲案例(交通事故篇Ⅰ)

时间:2022-11-22 05:43: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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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菜菜法务讲案例(交通事故篇Ⅰ)
  • 交通事故不处理会自动结案吗,多久自动结案?
  • 2018年交通事故发生后轻伤变重病 原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 菜菜法务讲案例(交通事故篇Ⅰ)

    编前语:俗话说“不想做律师的厨子不是好法务”,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企业法务,身边的朋友同事一直劝我做一些法律类的培训,由于平时太忙(懒),所以对此类的事情从未考虑,最近突发奇想,将近几年自己亲自代理咨询过的生活中涉及的典型案件及网络热议的法律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你呈现。在这里不讲法言法语,只有白话文,希望各位能在类似案例中收获法律常识、规避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风险。所有当事人均简称“路人”。

    大家好,我是一枚无证驾驶的菜菜法务,现在开讲!

    交通事故受害者篇Ⅰ

    案例:

    路人的父亲前段时间骑车被一辆汽车撞了,摔倒后头部磕到地上,后脑部有点渗血,再无其他外伤,及时就医,在县城住院观察了七天,没出现其他症状就出院了,出院的时医嘱三个月内定期做CT,然后就和司机签了一个协议,3000元一次了结,协议内容类大概就是后期有啥事再于司机无关,协议当时是一式三份,保险公司一份,车主一份,路人家属一份,具体内容不详,协议也找不见了。交通事故后不到半个月这个案子保险公司就给结案了!

    出院后第一次CT复查无异常,还没等第二次复查就已经出现头晕症状,去西安检查,说是脑硬壳膜渗血,做了个手术花了将近四万,后期还得定期复查!

    路人问题:

    1、保险公司结案一般要30日,半个月结案操作是否合规?

    2、能否就此事故追偿后期医疗费?

    菜菜解答:

    对于路人的第一个问题,以下是引用法条:(非专业人士不用详看)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所以,及时高效的理赔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对于事实清楚,人员轻伤的交通事故,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及时(不到半个月约十个工作日)结案是符合规定的。路人无需纠结三十日的结案期限,三十日的期限是对情形复杂的核定时限要求。

    第二个问题,以下是引用法条:(非专业人士不用检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公平原则、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

    所以,伤者与肇事车主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时,伤者的治疗尚未终结,且经过住院治疗后无其他伤病的状态,加之对自身的损伤程度缺乏专业人员具有的判断力,因此对病情的损伤做出了错误的估算,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和解协议。该《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对肇事者与伤者在权利义务划分上过分悬殊,对伤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侵害,明显显失公平。因此,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可以依法应予以撤销。

    因此,伤者可以根据后期伤情的治疗情况,结合受伤时的诊断证明,出具伤情鉴定,伤情鉴定要倾向于因果关系和受伤部位一致的结论,可以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追偿相应赔偿金额。

    案件后续:

    伤者经法定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法医临床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伤者诉至事发地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脑硬壳膜渗血由外伤及高血压均可诱发病因,伤者本人有高血压病史,后期治疗责任划分为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故后期追偿赔偿金额为:十级伤残赔偿金约柒万元+壹万元误工费+肆万元后期治疗费用/2=陆万元。

    菜菜法律提示:

    对于类似交通事故案件,造成事故损伤后,在治疗期及医嘱的复检期内,不宜就个人做出的判断达成《和解协议》。此案中,虽高血压为脑硬壳膜渗血的诱发病因,但一般的高血压不会直接造成脑硬壳膜渗血,如伤者当时未过早做出《和解协议》在治疗期发现并发症,后续治疗的责任大几率划分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者将全额承担所有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轻伤怎么才算结案,菜菜法务讲案例(交通事故篇Ⅰ)

    交通事故不处理会自动结案吗,多久自动结案?

    发生交通事故,大家一般都会作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呢?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时间长了会不会自动结案?

    河北冀秦律师事务所张剑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张剑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不能通过交警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

    1、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张剑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系河北冀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民事纠纷。

    2018年交通事故发生后轻伤变重病 原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一方在未诊断伤情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判断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就此结案。未料,伤者此后病情加重且出现并发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原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天津市民苏某于2013年6月骑电动车至河东区某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的方某相撞,苏某因此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苏某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便与方某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意见,约定由方某一次性赔偿苏某5800元医疗费,双方不再涉及其他任何事宜,就此签字结案。协议签订后,方某即向苏某支付了5800元。

    此后,苏某伤情经指定医院诊断为:1.左侧第3至9肋骨骨折;2.左季肋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左肺下叶肺不张。且出具医嘱:嘱病人速到外院血管外科诊治。苏某遂转至其他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双下肢静脉血栓;动脉硬化。因方某不认可苏某所患下肢血栓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苏某申请,法院委托本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某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根据上述事实,苏某认为,其与方某虽就事故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系在其伤势未进行全面诊查的情况下所签,后病情加重,其入院诊断结果与自身判断明显不一致。

    为此,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方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判令方某赔偿其7.6万元(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保留对继续治疗医疗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索赔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事故当天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中明确写明“原告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事后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同时引发左下肢血栓。可见,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存在重大误解,故原、被告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经鉴定,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因被告行车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进而引发血栓病症。虽然原告系血栓形成易发人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是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初始诱因,故被告对原告治疗血栓产生的费用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2万元。

    分析:原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存在重大误解,故原、被告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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