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5:4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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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什么特殊嘛!其实,交通事故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也是最复杂的侵权案件。
复杂性体现在:
一是牵涉的法律关系多,除了侵权法律关系外,还有合同法律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等;
二是案由多样,民事部分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刑事部分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三是法律规范多,牵涉到《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四是赔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各省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自成一体,没有统一的标准;
五是相关赔偿数据更新快,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比如年平均工资、年人均消费支出等;
六是刑民交叉情况多,很多民事案件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笔者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要点进行综述,为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
要点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各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采信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一定要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否则,在诉讼阶段提出,法院将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如果提出过复核申请,即使复核后维持了原认定,诉讼阶段如果有证据一样可以推翻原认定。
还有一种情况,非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出现场或派出所出现场,仅出具事故证明书,有些会划分事故责任,有些不划分。
在交警部门不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就需要法院查明后依法划分事故责任。这时,律师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要点二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一般只表述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除“无责任”和“全部责任”好理解以外,其他责任的责任比例究竟是多少,还要结合事故双方或多方的性质来确定,并不固定。
法院依法划分事故责任时,一般直接表述为具体的比例,方便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责任除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无责时,交强险是在无责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交强险均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是按责任比例赔付。这是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重大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之一,直接影响犯罪的认定。
要点三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被告一般有多个,受害人可以选择,除了户籍所在地以外,还可以选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意义在于事故跨越了县(区)、省界,两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管辖法院选择的意义在于,赔偿标准的地区化差异,受害人选择赔偿标准更高的地区法院管辖,获得更多的赔偿。以前,城乡赔偿差异存在的时候,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下的赔偿结果差别巨大,选择异地管辖的情况更为普遍。
要点四 民事案由的确定
任意一方是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要点五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竞合
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同时也构成工伤。竞合的情况下,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并无统一、明确的司法观点,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合理设计理赔的顺序和诉请,将对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真正考验律师能力的时候。
要点六 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主张免赔。机动车驾驶人的抗辩往往集中在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赔事项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一般来说,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即保险公司一方。如何举证和抗辩,如何抓住要害,非常考验双方的庭审能力和实务经验。
要点七 刑民交叉情况下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往往与刑事犯罪有交叉。过失驾车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驾车撞人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刑民交叉情况下,民事赔偿是否有所不同,是提起刑附民诉讼有利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有利,刑事谅解是否有助于民事赔偿的诉求等等,都是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判断和取舍,从而争取最大的利益。
要点八 特种车辆事故的赔偿
特种车辆造成的事故分为两种,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和特种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前一种属于交通事故,赔付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无异,但后一种情况下的保险赔付存在巨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交强险是否赔付上。律师的代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赔付结果。
要点九 机动车方损失的救济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除了赔付对方的损失外,自身的损失能否相对方主张?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不存在问题,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能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吗?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这一做法其实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机动车一方处理得当,其实是可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
在法院不支持或者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其实还是有救济途径,即请求本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将索赔请求权让渡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要点十 各赔偿项目法律实务问题提示
一是死亡赔偿金。牵涉到赔偿年限、赔偿标准,注意法庭辩论终结前官方数据。死亡赔偿金不同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标准也不同,可以争取双赔。
二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又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时机,鉴定的程序,都需要仔细考量和设计。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全国各地尺度不一,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准确运用。
三是医疗费。医疗费相对简单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病历资料和发票,需要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和手术记录,以便确定非医保用药比例。有些省份不扣除自费药,但支持扣除是主流,只是扣除比例个案差异较大。
四是误工费。误工费的争议很大,集中体现在收入的证明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上,加上很多劳动者通过现金发放工资,证明难度更大。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住院加医嘱休息时间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少者优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问题,也是非常大的争议焦点,情况不同,赔付与否结果差别很大。
五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不统一,可多可少,主要看住院时间和医嘱是否载明“加强营养”字样,但总体数额不是太多。
六是护理费。一般区分市区医院和郊区、乡镇医院,护理费用不同。还区分院内和院外,院内标准要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的护理费用一般会被扣除(当事人不主张除外)。
七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关于未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没有争议,关键在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的认定上,退休、低收入等情况能否作为判断标准争执不下。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忽略了赔偿总额,导致实际赔偿数额已经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支出。
八是交通费。一般都没有票据,由法官酌定。
九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残疾的情况下,该费用不高,但牵涉到截肢等需要安装义肢的情况时,假肢费用根据伤者的年龄情况,数额浮动巨大。但是,假肢安装相关标准确定的费用远低于市场价,这时就考验当事人双方的能力和水平了。
十是丧葬费。标准明确,唯一需要考虑的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十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和过错程度,5000~50000之间确定数额。
十二是诉讼费和鉴定费。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省份和个别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必须要掌握以上所有的法律实务要点,多研究判例,并实时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和相关数据发布。当事人甚至没有研究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很难胜任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代理工作。
代理律师必须需加强学习和研究,案件代理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立场,综合、灵活运用各类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当事人(即委托人)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陆某飞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代理费两人商定伍仠,而合同上陆某飞却写了一万,说没关系是为了找被告要的,而且收了钱不写收据也不开发票。因律师问题取消了委托代理合同后,陆某飞反过来再要伍仟元(现在陆某飞已经向中间人承认,两人私下商定代理费确实是伍仠,合同上写一万是为了向被告要的);
第二,陆某飞对法律政策没有拿准,第一个案子(委托人介绍给陆某飞的同一事故中朋友的官司)完结,法院不支持向被告要诉讼代理费,陆某飞就对第二个案子(委托人自己的案子)没有了积极性,消极对待,后面连续出现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第三,同一事故两起关联官司的肇事车辆扣压压金三万元,全部由委托人一人承担,律师做事不公道,存在吃熟的嫌疑;
第四,陆某飞对伤残鉴定报告没有拿出律师意见,使得委托人失去了重新鉴定的机会,律师没有起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第五,残疾赔偿金和抚养费计算错误,夸大金额,误导当事人,当事人错失维护权益的机会;
第六,从判决书来看,整个审判答辩过程被动,对原告不利,甚至连对方律师辩称当事人是农业人口都辩不过,律师没有起到作用,多亏法官主持公道,很多赔偿项目采取折中方法处理;
第七,收到判决书后,判决结果没有及时告诉委托人,当委托人询问判决结果时还不说;截流委托人的判决书,当委托人不得不说“不给就起诉你”的时候,才给当事人由陆某飞截流的判决书。
鉴于陆某飞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存在严重问题,在陆某飞拒绝告知委托人判决结果当天,委托人已经果断取消了陆某飞的代理资格,并微信、短信同时告知陆某飞,相当于因律师问题取消了委托代理合同。
法立方直通车渊源与愿景
法立方直通车的溯源:2016年作者静心整理历年的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资料,也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涉及交通事故的相关裁判文书;2017年4月22日起在《法立方云课堂》创始人李曙光律师的邀请下开设了《专业律师教你打交通事故官司》微课,并在《法立方云课堂》向全国律师以语音的方式进行了分享;所以法立方直通车可以说是在2016年、2017年基础上的升级2.0文字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法立方直通车的愿景是做一个聚焦交通出行、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分享办理交通事故实务,并汇集各地车险、诉讼保全、评估、伤残鉴定等专业人士/团队,为平安交通尽一份薄力的一个有温度、有干货的公众号!
一、交通事故概述
下面我们就从基本概念开始,作为一个公民也好,一个办案律师也罢,一个事故的发生,首先要确认是不是一个事故?一个交通事故?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一个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也许很多人会问:不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好,也不对。具体跟大家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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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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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主体:必须有车辆,一般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行人、机动车单方事故、其他情形。
(2)地域范围:道路上,
(3)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主观: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从刑法上意义上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也就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希望事故的发生。
(5)因果关系: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公权力:一般由交警介入给予认定或出具事故证明书。包括事后报警处理。
————3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之争(案件1)
1、案情简介
2009年作者经办一起案件:一辆大货车需补胎开到一路边的一个体维修店,大货车停在路边(相当于第三车道),当补胎师傅在拆轮胎的过程中,由于千斤顶脱落汽车滑动而压住维修师傅右大腿,后导致截肢。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维修师傅负同等责任。
2、各方争议焦点:
该案保险公司庭前、庭审中、上诉意见都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人身权、生命权案件。保险公司认为出事地点虽属道路,但车辆属静止状态,不属一般意义上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 原告方(伤者)和车辆方肯定据理辩是属交通事故。
3、法院裁判:
最后法院认定本起事故为交通事故。
————4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之争(案件2)
1、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黄某驾驶鄂F×××××重型自卸货车从宜城至南漳县城,行至346国道南漳县城关镇大堰冲村1组吴某家门前路段,车轮碾压到路面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将站在吴某家门前场子的原告熊某右腿击伤。与熊某站在一起的目击人易某1追向鄂F×××××车,被告黄某闻声后停车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原告熊某受伤后被送到南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4802.81元。
2017年6月20日,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告知书:2017年6月17日12时05分,黄某驾驶鄂F×××××重型自卸货车由宜城至南漳,行至南漳县××××组(吴某家门口)路段,压到路中的一块石头飞出后,致路边行人熊某人受伤,该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我队决定不予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可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2、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原告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压到路面的石头上,造成石头弹出击伤原告熊某右腿,其损伤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本案车辆与原告没有接触,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碾压了道路上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击伤原告右腿,原告熊某的损伤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原告熊某、被告黄某的陈述和证人易某1的证言,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所作示意图,本院确认该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律要素,应当认定是交通事故。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本案被告黄某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原告熊某的损害是道路的管理者和遗撒石头的责任人的过错引起,应由道路管理者和遗撒石头的责任人赔偿,黄某没有过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道路上遗撒的石头并不必然发生伤亡事故,本案的损害是在鄂F×××××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这一外力的作用下至石头弹出引发的,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黄某在驾驶机动车遇有石头的情况下,未采取减速避让的措施,以致其驾驶的机动车车轮压到路面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击伤原告,应当认定黄某未尽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碾压道路上遗撒的石头,造成石头弹出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鄂F×××××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2017)鄂0624民初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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