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5:13:33来源:法律常识
1月4日下午,信宜法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宣判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同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首个工作日,信宜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韦某飞驾驶自有的轻型自卸货车,由信宜市北界镇往信宜市东镇坡岭砖厂方向行驶,在驶出弯道路段时,与在公路内行走的梁某进(原告)相碰,造成梁某进受伤,韦某飞的轻型自卸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韦某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进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3985.58元,其中原告梁某进自行支付7000元,被告韦某飞垫付16985.58元。出院后,原告梁某进经鉴定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梁某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飞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5762.64元。另因原告梁某进为智力残疾四级的残疾人,其父母亲、哥哥已故,没有妻子儿女,没有亲兄弟姐妹,信宜市东镇街道大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遂指定梁某进的堂大姐为梁某进的法定代理人。
诉讼期间,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韦某飞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在10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扣押,法院依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韦某飞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韦某飞则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梁某进,遂请求判令梁某进返还韦某飞垫付的医疗费用及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拖车费、车辆维修费用等。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进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为17585.58元。由于被告韦某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韦某飞就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应承担80%责任即赔偿14068.46元给原告。由于此前被告韦某飞已垫付医疗费及护理费共19835.58元给原告,扣减该费用,被告韦某飞多支付了5767.12元给原告。因此,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9492元给原告梁某进;反诉被告梁某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973.52元给反诉原告韦某飞。
【记者】李沁 李文才
【通讯员】林丹丹
【作者】 李沁;李文才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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