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撞人纠纷(男子驾车冲撞)

时间:2023-04-18 06:05:5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撞人纠纷(男子驾车冲撞)

丧心病狂!河南平顶山,一男子与一名女子发生感情纠纷后,竟然驾车在大马路上冲撞女子,并造成多名群众受伤的严重后果。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一开始时大家都以为这是一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可警方已经发布通报证实,这不是一起人为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而是人为故意为之的重大刑事案件。

警方通报中证实,作案男子名叫梁某,今年47岁;其因与48岁女子王某发生感情纠纷后,而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向王某的,过程中,总共造成10人受伤。

公安机关紧急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后,目前已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网友们表示,昨天大连宝马车司机驾车冲撞行人,才刚被执行死刑。竟然还有人敢将人民群众生命与安全当儿戏,对于这种人必须要处以极刑!

还有许多网友讨论说,三名死者当中是不是包括王某在内、其他人都是无辜的、怎么这么冲动、难道又是被绿了之后冲动为之的?

笔者认为,梁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撞人的后果,因此不论任何理由,其必须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所有后果!即便王某有过错行为在先,也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

2、那么本案梁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

虽然梁某其主观上只是想报复王某,且确实实施了足以造成王某死亡后果发生的严重后果,一般来讲,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但是,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对其行为作出定性。即同时还要考虑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梁某是成年人,即其应当知道在人来人往的大马路上,驾车撞人是足以造成其他不特定人群生命与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害的严重后果。

换而言之,不论梁某的行为有没有造成王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严重后果,由于其行为已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明确规定,不论是行为人以任何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一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

至于梁某最终会被如何量刑,笔者认为,其极有可能会付出生命代价,为其行为负责。即便王某真的有过错行为,也很难会从轻。毕竟其他人是无辜的!

3、梁某行为,已经造成三人死亡、七人受伤及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最后,感情并非生活中的全部,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理智对待,切勿因被感情冲昏了头脑、失去了理智,而做出冲动的行为,否则法律定将严惩不贷!


来源: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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