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开庭笔录(宝马醉驾女司机撞摩托车)

时间:2023-04-18 06:55:5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开庭笔录(宝马醉驾女司机撞摩托车)

4月11日,备受关注的“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旁听人员告诉海报新闻记者,肇事司机当庭称撞人后未开车窗查看。

该案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娄底市娄星区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12月,谢某家属收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一案,娄底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交起诉。

曾看过案件笔录和肖某某行车记录仪的谢某的代理律师回忆,笔录及行车记录仪内容提到,肖某某事发前和朋友梁某某等人喝酒。酒后开车时肖某某和梁某某保持通话,通话中肖某某两次提到“我好像撞倒一个人”,梁某某则建议肖某某别管。

4月11日10时许,该案庭审结束。谢某的一位亲属旁听了庭审,据他介绍,今日只有肖某某出庭,本案另一涉案人梁某某并未出庭。在庭审中肖某某称撞人后并未打开车窗查看,庭上肖某某展示了悔过书。

4月11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该案庭审的相关通报: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娄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后陈述。

因案情疑难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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