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10:01:40来源:法律常识
千龙网北京5月21日讯(记者 贾竹)5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屯路飙车案一审宣判,判处唐某和于某二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分别拘役5个月和4个月并处罚金。对于网友关注的为何不以交通肇事罪入刑的疑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回应称,唐某和于某二人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入罪条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砺兵告诉千龙网记者,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至此,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一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入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何种情形构成“情节恶劣”,目前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由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赶超追逐竞驶对象,在城市道路采取了超速驾驶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对方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比拼车辆性能而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案发地点并非荒僻之处,竞速期间两车的最高时速分别超过179.3 km/h、165.1 km/h。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轻伤及财产损害的后果,应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故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综上,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