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10:17:17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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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8时许,在贾伟民的指使下,姜金明驾驶福田牌货车在北京市房山区大于路苏村北与常某驾驶的保时捷牌汽车故意发生追尾事故,常某报警,事故认定常某驾驶的保时捷凯宴汽车负全责,经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42565元。
案发后,姜金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姜金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汪琦瑞律师解答:
姜金明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姜金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姜金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姜金明曾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可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汪琦瑞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汪琦瑞律师,任职于“中国百强律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对律师及法官行业均有深厚了解,对刑事辩护、合同及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均有丰富经验,汪律师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