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18:59:40来源:法律常识
“ 要是没那么做就好了
反正那个时候我们就应该少喝点”
最后悔的瞬间
2020年3月27日凌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雪山路与驼峰路交叉路口,一辆轻型小货车撞向了停在路边空地的两辆大货车。
当时,大货车上并没有人,严重的撞击让小货车车头受损,驾驶员何健杨被卡在驾驶位上。
不幸的是,坐在副驾驶上的周圆和罗干两人,没有系安全带,猛烈的撞击导致两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何健杨和坐在后排的杨东海、杨东武、罗丽方也都受了伤。
这辆小货车核载五人,实载六人,属于超载驾驶。车上的六人都为本地人,也都是亲戚,从小一起在村子里长大。驾驶员何健杨是一名大三学生,具有小货车的准驾资格。
事发前一天,罗干因为要外出打工,就叫上了朋友去酒吧聚聚,大家一直喝到了凌晨。何健杨喝的酒相对比较少,于是他开车回家,可没想到出发不到十分钟,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公共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小货车开得很快,行驶路线也有些摇摆,后来,小货车转弯时撞上了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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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何健杨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67.69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车。当时,何健杨的驾驶时速达到了每小时八十一公里,事发路段属于一般城市道路,所以车速已经远远超过了城市道路限速每小时四十公里的标准。
事发时的那一瞬间,对车上的人来说十分突然,也让他们追悔莫及。
酒驾的背后
警方发现,这辆肇事车的车主是死者周圆,而事发时驾驶车辆的是何健杨。
事故发生后,何健杨说因为自己喝的酒比较少,自己后来也休息过一会儿,所以由他来驾驶。
何健杨得知车上两人死亡后,他改变了说法,称喝完酒出发时,车主周圆要求他开车,他本来拒绝了周圆,在周圆的一再要求下,自己才拿了钥匙开车。对于何健杨的说法,另外三名乘车人也表示不太清楚。
警方内部存在两种看法,第一种是只要何健杨驾驶了这辆车,就应承担驾驶员的应有安全义务;另一种观点是车主周圆在明知道何健杨喝了酒,还将车辆交给他开,和罗干共同坐在副驾驶位置,周圆也应该承担责任。
研判后,警方认为车主周圆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个过错和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警方认定,何健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周圆、罗干以及伤者无责任,被撞的两辆大货车的司机不存在违章停车行为,也无责任。
2020年6月9日,何健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故全责不等于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健杨的父亲积极协商解决,第一时间垫付了周圆和罗干所有的医药费和丧葬费。警方调解事故赔偿时,双方家长却没有达成一致。
2021年7月8日,检察机关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健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超载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干的父母和周圆的父母,对何健杨、大货车司机和两家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但本案中的肇事伤亡人员均为车上人员,不涉及本车的交强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撞车辆无责的情况下投保的交强险,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发生事故时,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十一万元,所以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一万一千元。
法院另查明,肇事车投保了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的商业险。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座位险的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法庭还认定被撞大货车司机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没有赔偿义务。
对于罗干父母要求赔偿八十五万余元、周圆父母要求赔偿九十一万余元的诉求,被告人何健杨表示,罗干和周圆是在明知自己是酒后驾车,依然选择坐车,他们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最终认定,被害人周圆、罗干与被告人何健杨一起喝酒后,由何健杨驾驶周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圆应对车辆管理不当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罗干明知何健杨酒后驾驶机动车仍然乘坐且造成副驾驶位超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周圆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损失部分,周圆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何健杨承担百分之七十;对于罗干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部分,罗干自行承担百分之十,车主周圆、何健杨共同承担百分之九十。
2021年11月11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健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何健杨向罗干父母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85448.45元,向周圆父母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05916.05元。同时,法院还判定车主周圆的父母向罗干的父母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9477.90元,保险公司支付罗干父母11200元,支付周圆父母8800元。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
死者车主周圆的父亲说,他想不通儿子在事故中去世,为什么还要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什么样的司法考量?
A:
这里最核心的就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这两种法律上的认定,它们的目的是不一样的,要达到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是一个行政处罚上的认定,而行政处罚认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要维持秩序,谁是直接挑战秩序、破坏秩序的这个人,就处罚他自己。而对于民事责任来说,它的核心目的是要分散损害,有一个损害出现在世上,那么有多少人对它有过错,就有多少人一起承担和分散这个损害。谁的过错多,分散得就多,这就造成了不同。
在这个案件里,显然驾驶员酒后驾车,出现了事故,他破坏了行政法要维持的社会秩序,他是直接行为人。行政法就处罚直接破坏秩序的人,也就是处罚他自己,但是到了民法上就不一样了。出现了损害,大家要来分担,谁的过错多,谁分散得就多。《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车主把车借给他人使用,然后别人驾驶出现了交通事故,驾驶人首先承担责任,但车主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里,对于车主而言,他明知对方喝了酒,还把车钥匙给他,让他去驾驶,所以对于车主而言,对于民法上出现这个损害,他也是有过错的。这个过错也是成一定比例的,被法院认定为百分之三十,这个也是正常的一个认定。他不仅把车钥匙给驾驶人,而且还自己坐到了副驾驶,副驾驶上还坐了两个人,导致安全带无法使用,这些都是他构成他过错的内容。
相应的,还有一位死者,这位死者不是车主,但是他明知驾驶员是喝了酒的,会产生危险。正常理性人,都能够预见到这种危险。他仍然自主地走到这个危险当中,去承受这种危险,而且一起坐在副驾驶上,他也有一定的过错,这个过错被法院认定为百分之十,也是正常和可理解的。
总之,这个世上法律责任是有多种的,每种法律责任要实现的目的是不一样的,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就出现了法律认定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