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21:36:5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庆市民徐先生反映,两个月前因交通事故,他驾驶的货车被拖运至附近的停车场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上个月接到交警部门的领取车辆通知书,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告知按每天50元交纳停车费,徐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2021年11月15日,我驾驶着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上被后面的一辆客车追尾,拖车公司将我的车拖至附近的桐城大胜停车场。1个月之后,交通事故认定我是无责方,凭着交警部门出具的领取车辆通知书到停车场取车,却被告知要交1500多元的停车费。”徐先生告诉记者,“领取车辆通知书上注明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我当时向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反映此事,经办交警说他们与该停车场没有合作关系,沟通之后让我按1千元先支付停车费,并让我把发票留好,之后就没有音信。”
记者看到,徐先生出示的领取车辆通知书上写明了自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17日,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扣留,车辆法定扣押或扣留期间,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经办警官张勇解释说:“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车辆,停车费是由公安机关承担。通常我们每个交警大队在城区都有定点合作的停车场,依法暂扣的车辆停车费都是交警部门与停车场直接结算。而徐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离城区很远,高速拖车公司当时就近将车辆停放在桐城这家停车场,因为没有合作关系,停车费结算报销要走一系列流程。”
张勇表示,如果徐先生支付的停车费没有从拖车费中顺利报销,可以将停车费用发票寄送到高速三大队,走报销流程。
全媒体记者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