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23:44:41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XXX(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电话)
被告:XXX(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电话)
被告:XXX(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电话)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原告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元人民币,其中:
1、医疗费:XX元;2、误工费:XX;3、护理费:XX;4、营养费:XX;5、住院伙食补助费XX;6、后期治疗费:XX元;7、交通费:XX元;8、鉴定费:XX元。9、精神损失费XX元。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剩余部分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9日,原告和被告XX的丈夫XX下班后一起坐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被告XX驾驶云E5519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X往XX市方向行驶,22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XX公路K123 200M处时,所驾车头与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相撞,造成XX、原告XX受伤,两车受损,XX经XXX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XX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XX公交认字(2018)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XX承担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诊断为:1、左侧小脑挫伤并颅内出血;2、左侧股骨中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3、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治疗了23天,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XXX元。原告的伤经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贰)级,经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XX的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2、XX的误工期为300日;3、XX的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
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XXX支付了住院费16181.60元,被告XXX分文未付,原告找被告协商后期治疗等费用,被告都拒绝支付。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
2018年9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