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0:07:19来源:法律常识
因认为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自行出资妥善处理后,仍被车主提前收回车辆,并拒绝退还租车押金、未到期租金及保费,租客周某将原车主诉至北京昌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结算退款并支付诉讼费用。
9月5日,该案在昌平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开庭。
周某诉称,2017年5月至6月,他从郭某处先后租用了两辆号牌为京QA0V33和京Q6F3S6的阳光牌轿车。在租用京QA0V33时,周某支付了押金5000元以及一半的保险费1641元,双方当时是口头商议,保险费一人掏一半。在租用京Q6F3S6时,他支付给郭某押金5000元及3778元的保险费,并称在租用期间始终按时支付租金。
在发生事故后,一年租期未到,郭某就提出收回两辆车,且拒不结算包括租押金、保费及当月未到期租金在内的退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款并支付诉讼费。
关于周某的诉求,郭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完全不同意。代理人称,周某在租用京QA0V33期间,曾擅自将车辆交由第三人使用,导致变速箱、前杠、右车门、尾灯等多处受损,且未修理或支付修理费用。
另外,周某在租用另一辆车期间,擅自将车辆转租给第三人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仪表盘、前挡风玻璃、前杠、后杠、中网灯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承担保险义务,所以导致该车辆下一年度保险费用将产生溢价损失。“而且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我们完全不知情,万一将来有人因为这个事故找我的委托人赔偿,那得多麻烦。”代理人表示。
“事故处理已经结束,只是我们是私了,没留下什么凭证。”周某回应称,在租用京Q6F3S6期间,并未将车辆转租给第三人,只是交由自己的员工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而是自费在4S店进行了维修,因此并不存在第二年保费溢价的情况。
随后,郭某委托代理人提出反诉,当庭提交了反诉状,要求周某赔偿两辆车的维修费用以及京Q6F3S6的保险溢价损失,并承担承租该车租用期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本次诉讼及反诉诉讼费用。
最终,周某表示反诉需要15天答辩期,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