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六人缓刑(顾雏军胜诉)

时间:2023-04-20 08:39:5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死六人缓刑(顾雏军胜诉)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 顾雏军 资料图/视觉中国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

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张燕清担任书记员。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5月1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6月13日至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辩双方、有关证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向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当庭向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作出了释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上述人员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原审被告人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部分专家学者,有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共90余人旁听了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就顾雏军等再审一案答记者问

一、依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有何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本案系我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我院经依法再审后作出改判,意义重大。

本案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我院启动再审后,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从实体上看,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现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张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原审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从程序上看,本案从决定提审到再审改判,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从约谈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图文直播,到今天的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再审过程已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一堂法治公开课。本案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本案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本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客观实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充分考虑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等实际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这样处理,既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同时,对于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

二、本案再审在程序方面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本案再审从一开始就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展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多项成果。

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本案有7名原审被告人和多名辩护人参与诉讼,无论是在约谈、庭前会议环节,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都给予每一名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在长达9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发表辩解、辩护意见。

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法庭事先处理相关程序性事项,梳理原审列举的证据,听取检辩双方对新证据的意见,明确举证质证的范围及方式,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了良好基础。

根据本案实际需要依法调取新证据。本案再审过程中,法庭根据原审被告人申请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等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充分体现了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有利于法庭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依法通知有关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根据检辩双方的申请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庭依法通知二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允许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意见,以实际行动落实刑事诉讼中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采取“旁听 融传媒”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本案再审开庭审理和宣判均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及微博进行全程图文直播,客观、全面、生动地展示庭审及宣判实况,实现阳光司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全面体现人文关怀。本案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对于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的原审被告人,多次询问其身体情况,并告知如有不适,及时举手示意;法庭还安排了医生和急救车以应对突发情况;考虑到本案有一名原审被告人已去世,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庭特别约谈其亲属,通知其亲属旁听庭审和宣判,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准法院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了“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任务要求。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围绕《五五改革纲要》的任务要求,驰而不息抓好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全方位、立体式地构筑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启动再审的三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目前已宣判二起。其中,张文中案已被宣告无罪,顾雏军案也得到大幅度的改判,有六名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上述案件的再审启动和改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实际上,涉产权错案不仅存在于刑事领域,也可能于民事、行政和执行等领域。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使各类产权主体都能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甄别纠正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广东、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督察,河北、山东、重庆等地法院都迅速行动,纠正了一批错案和冤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为规范各级法院涉产权审判工作的裁判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给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并且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释放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在审判执行工作等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积极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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