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起诉郑州(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例)

时间:2023-04-20 09:41:0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不起诉郑州(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受损无法营运,这部分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执行扣划,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网约车车主张某领到了被拖欠的停运损失费1369.13元。

【事件】车祸撞上网约车,司机索赔停运费一天400元

2020年4月,胡某驾驶轿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网约车及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连续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和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将网约车送到4S店修理,7天后修理完毕。因胡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张某修理费等损失,但拒绝赔偿其营运损失。

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将胡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我的车一直挂靠在平台跑网约车,因为这次车祸造成停运了一个星期,肇事方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法庭上,张某表示,自己的车辆从事网约车预约、营运,应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其每天400元的损失。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就张某的车辆损失,其已在肇事司机胡某所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且其不是本事故的侵权人,依法只承担合同责任,对本案中诉讼费、停运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则表示,张某要求的停运损失过高,且停运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赔偿,其受因疫情影响现无收入,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停运费参照2019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95.59元/天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及程某不负事故责任,对该事故认定结论应予以采信。张某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具有相应资格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予以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名下网约车停运7天(修车时间共7天),参照2019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95.59元/天计算7天,报告胡某应赔偿其停运损失1369.13元。张某要求的停运损失系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停运损失费1369.13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胡某未能履行,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胡某则以手中没钱等为由百般推脱。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胡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将案款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某。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说法】与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停运损失?视情况而定

本案执行法官随后表示,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营运车辆因维修无法正常营业而造成停运损失,这部分属于车辆的间接损失。由于交强险的保障性及填补性功能,原则上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受害方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强制险通常不予赔偿。通常情况下,这部分停运损失应作为可预期收入的损失,当营运车主起诉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要求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收入损失时,应按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结合该营运车辆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支持营运车主的请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

但此种情况有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即受损车辆必须是从事营运服务的车辆,其从事运营亦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从事网约车营运需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运输证等证件。以本案为例,如张某在事故发生尚未取得相关网约车许可证件,则其所驾车辆的性质仍为非营运车辆,就不能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除此之外,也可以在保险公司单独投保“车辆停运损失险”来分散车辆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营运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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