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2:10:3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车主温某明知其所有的车辆已注销且安全设施不全,仍指使无驾驶执照的兰某驾驶该汽车,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霍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温某所有的大型汽车已注销且安全设施不全,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其雇佣的司机称车辆没有车灯,天黑不能开,于是温某找到雇佣的工人兰某,问其能不能开车,兰某称可以开。后温某交给兰某一个手电筒用于照明,兰某一手持手电筒,一手开车。2016年10月10日18时40分许,没有驾驶执照的兰某驾驶该汽车沿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镇锦江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锦江集团北门高架桥附近时,与行人黄某相撞,致黄某当场死亡,兰某驾驶机动车驶离事故现场。此次事故经霍林郭勒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温某赔偿了黄某家属580000元。
霍市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温某明知其所有的车辆已注销且安全设施不全,仍指使无驾驶执照的兰某驾驶该汽车,造成一人死亡,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温某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温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温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