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7:39:38来源:法律常识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些商家或者是二手房卖家为了追逐利益,以诱人的价格吸引购房者购买,但是却又私自将房卖给另外的买家,于是就出现了一房多卖的现象,如果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被交易的房屋又该归谁?律师对话第84期,邀请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吕媛律师为大家做相关解答。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吕媛律师的解答内容:
1、什么是一房多卖?如何查询是否一房多卖?
吕媛律师答: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先后与不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不同的买家,而多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
查询该信息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官网交易系统查询该房屋备案情况,可查询所买房屋权属情况,是否已经网签备案给第三人。如果没有实现网签的城市就到当地房管局去查询备案情况,可以较为详细了解房屋权属的资料。
2、一房多卖的,房子到底该归谁?判决依据是什么?
吕媛律师答:一房数卖在数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各买受人可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即原则上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优先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16条:“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买方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吕媛律师答:“一房二卖”,应依《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4、一房多卖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吕媛律师答:“一房多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5、一房多卖会构成刑事犯罪吗?量刑标准是什么?
吕媛律师答:一房多卖一般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买房时应当如何规避被一房多卖的风险?
吕媛律师答:
一是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
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时,购房者要注意了,卖房者有可能是一房二卖。
二是提存房屋产权证
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卖房者持有。有些购房者看到房屋产权证后,会误认为产权仍为卖房者所有,为卖房者一房二卖提供了便利。购房者可要求卖房者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第三人处,待办理过户时,再从第三人处取出。
三是提高定金支付比例
对于房屋交易来说,提高定金付款额度是一件利弊共存的事情。利处在于,提前支付较高的房款,可以稳定房主的心,更加顺利而负责的完成房屋交易。弊端在于一旦发生什么风险,损失也不小。但是,弊端也可以通过合同约束,用法律效应来维护。买方通过支付高额定金来督促卖方及时交易,同时在合同中对卖方毁约制定双倍甚至更严格的赔偿方法。高额的赔偿成本也就束缚了卖方,使其不敢随随便便就毁约,甚至一房二卖了。定金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四是加重“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
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旦签订,便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违约。如果卖方想要毁约或者是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买方有权依照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买方的损失。
五是及时进行网签登记
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因为网签后即使卖方看到房价涨了想要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而注销一般只有买方或者双方(包括委托代理人)一起向建委或者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
吕媛律师法律思维严谨,处事大胆干练,在办案期间受到众多委托人的高度赞誉与评价。如你在生活中有相关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吕媛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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