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7:19:12来源:法律常识
工作当中大部分人应该都请过假,包括事假、病假等。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发工资,病假期间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病假期间公司该如何计算呢?我们通过下面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述
张某2017年5月入职北京某饮食文化公司,月薪8000元。张某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依法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合同约定每月十号发上月工资。2017年8月5日至8日因感冒而请了四天假。2017年9月10日发八月工资时,张某发现所发工资额度与其预算不一致,公司应当向其支付7705.7元【8000/21.75*17.75+2000/21.75*4*0.8】。而公司却只给他发了6822.95元。经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资支付差额部分。
公司辩称
张某与2017年5月入职公司,经双方商定月薪为8000元,张某于2017年8月4日晚上通过电话向其部门经理提出请病假,共计请假4天,2017年8月9日张某到公司上班。公司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向张某支付了2017年8月份的工资,共计6822.95元【8000/21.75*17.75+2000/21.75*4*0.8】。
仲裁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日常工资还是最低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本案中张某8月共计请病假4天,病假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即可。公司方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向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合理。遂依法裁决驳回张某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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