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3:52:0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宁湖山路上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撞倒自行车骑车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非常积极,主动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并表示有任何事情都可以与她联系。不过伤者随后发现,联系方式和姓名都是假的。
12月6日晚9时许,下晚自习的蒋同学骑着自行车沿湖山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达天元吉第附近时,路中逆向闯入一辆电动自行车,双方摔倒在地。对方表示自己有事,留下姓名和电话后离开现场。
蒋同学回家后,感觉左胳膊疼痛厉害,其父母拨通肇事者号码后发现是空号,赶紧报了警。民警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肇事车是一辆披着红色挡风被的白色电动自行车,循着这一线索,民警又调查了周边视频,最后发现该车于当晚9时12分进入天景山欣荣苑,民警立即前往该小区展开调查,最终锁定肇事车辆及嫌疑人。
面对民警询问,嫌疑人汪某坚决否认撞了人,称自己一直在家,车上的刮痕是前段时间在车库门上撞的。民警拿出蒋同学提供的信息条,上面的电话号码与汪某的手机号仅有2个数字之差;同时,“汪某”也变成“王某”。种种“巧合”面前,汪某只得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民警认为,汪某使用伪造信息逃离现场的行为已涉嫌肇事逃逸。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就在本月10日上午,江宁高新区交警中队又接到一起类似案件,报警人称老父亲在谭桥小区附近晨练时,被一辆小轿车刮倒,对方留下车牌号码。民警立即根据车牌联系上车主,车主却表示自己家住鼓楼,近期没有去过江宁。难道被套牌了?为查明真相,民警多次调取周边监控录像,根据模糊影像锁定嫌疑车辆,再根据留下的车牌信息比对,最终发现这是一辆白色小车,车牌是苏AN****,不是苏A1V***。最后,车主对自己肇事行为供认不讳,其故意留下假车牌的行为也涉嫌肇事逃逸。
一位交警告诉记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就事故责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留下联系信息,擅自离开很有可能构成逃逸。
12月13日,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接到一起由12345转来的群众诉求,诉求人吴某称,他并未驾驶车辆,但却被交警判定肇事逃逸,感觉很冤枉。原来,10月13日晚,吴某将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一处坡道上,没有拉手刹。监控录像显示,吴某离开后,车辆慢慢向后倒溜,最后撞上了李某车的前保险杠。最终吴某不仅要承担李某的车损,还要因逃逸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交警解释,构成逃逸的要素并非只有“驾车”,在本次事故中,吴某没有拉手刹导致车辆撞坏他人车辆,他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他没有报警而是悄悄离开,其行为已构成了肇事逃逸。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