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0:46:02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1月21日,吉林长春的张凤琴还在等待她行政诉讼案的二审结果。
2020年8月5日,张凤琴的女儿刘丽(化名)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风湿科住院7天后,因病情恶化转往北京抢救,在救护车上死亡。
张凤琴称,时年32岁的刘丽有头孢过敏史,治疗期间被注射了头孢抗生素;而医院介绍的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出事一年后还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
长春市卫健委接到张凤琴投诉后,书面回复调查结果认为医院无过错;张凤琴提起行政复议,长春市政府维持回复结果不变。2022年7月,张凤琴将长春卫健委和长春市政府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定卫健委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将回复和行政复议结果撤销。
长春卫健委和市政府上诉后,2022年10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二审。
同时,张凤琴对吉大一院和救护车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吉大一院称对行政诉讼一审结果提起了上诉,该判决不能起效。目前,法院审理后根据张凤琴的申请,选定了鉴定机构对病例资料进行鉴定。
女子住院注射头孢后转院途中死亡
救护车曾两次下高速“找氧气”
2020年7月29日,刘丽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科门诊被确诊为“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遗嘱称“考虑疾病复发,收入院系统诊治”。
张凤琴介绍,因为这个病,刘丽在2015年、2016年先后去过沈阳盛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和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住院治疗。吉大一院2016年的病案显示,刘丽当年曾在该院住院12天,对头孢类抗生素及丽科伟过敏。
2016年救治过刘丽的医生,2020年再次接诊了刘丽。
张凤琴称,2020年8月2日医院给刘丽注射了头孢类抗生素,之后刘丽出现过敏反应。
家属提供的材料显示,2020年8月3日的病程记录显示,“患者呼吸衰竭,感染重……建议转入RICU或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患者家属同意转入RICU继续治疗,予以转科。”
8月5日,刘丽的病情持续恶化,当天上午转往北京。
涉事公司的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吉大一院说,外边的是黑车,让用他们医院的救护车。”张凤琴说,6名救护车上的工作人员将她带到医院楼下,她看到一辆辽宁号牌的救护车,车身涂装着吉大一院的标识。一番讨价还价后,张凤琴向救护车随车医生转账1万元,她和老伴、女婿一起随车往北京赶。
救护车开出320公里期间,先后两次下高速,到四平市和沈阳市寻找氧气。“原本说10小时到北京。上午10点半离开的长春,晚上11点到北京通州境内时,女儿呕了几口血,随车医生胸部按压了个把小时,人就没了。”
家属称,转运途中下高速处理氧气(受访者供图)
张凤琴说,救护车坚持要继续前往北京处理遗体,或者交费后将遗体拉回长春。双方在高速上争执后,女婿孙某向司机提供的账号转账3000元,救护车将遗体拉回到长春某殡仪馆。
“殡仪馆催着要死亡证明。医院说人是拉出去之后没的,他们不能开证明;救护车随车医生也不能开。后来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了个死亡推断证明,写清楚是转院途中死亡,死亡原因是多发性心肌炎。”张凤琴说,她和老伴拿到死亡证明后就将刘丽火化了,没人告诉他们要做尸检。
张凤琴认为,“医院忽视病史擅自使用头孢导致刘丽过敏反应,之后救护车连续下高速找氧气耽误时间,随车医生不具备急救能力,导致了刘丽死亡”。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过敏史记录未起参考作用
卫健委调查称医院无医疗过错
张凤琴称,刘丽入院时携带了2015年、2016年的住院病例,上边都记录着对头孢类药物过敏,接诊的赵医生也查阅过这些病例,不知为何会在治疗时使用头孢药物。
张凤琴提供给封面新闻记者的2022年1月18日长春卫健委出具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显示(以下简称“回复”),刘丽入院时,值班医生曾询问病史,病人否认有头孢过敏史,自称以前用头孢出现过皮疹,但后来用头孢又没出现过皮疹,不确定皮疹是过敏还是原发病;医生称没看过刘丽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的病例;住院使用头孢吡肟后,病人未出现过敏情况,也未接到家属反映患者恶心、呕吐情况。
医患沟通单上签字栏空白(受访者供图)
长春市卫健委在这份《回复》中表示,患者在转运途中死亡,未进行尸检不能确认死因,经过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审查、分析,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且患者死亡后未尸检、转运相关资料缺乏,无法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建议家属司法途径维权。
张凤琴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5月10日,长春市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结果。
2022年7月,张凤琴对上述两家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回复及行政复议结果。
张凤琴称,吉大一院的纸质病例和电子病例内容不同,质疑病例被篡改;一份关键单据上,关于使用头孢抗生素的意见,字迹并非患者和家属所写,后边签字栏是空白。
张凤琴提供了长春市卫健委的法庭答辩状。长春卫健委答辩称,不能认定主治医生看过死者之前的完整病例,死者的“医嘱沟通单”存在患者或家属未签字问题,2021年在常规监督中发现吉大一院病例书写违规,已进行行政处罚。
吉大一院向法院出具《需要核实问题的回复》称,张凤琴在“医患沟通单”写下“继续使用原抗生素”,签字时被其他事情打断,之后不配合签字;医生只查阅过患者2016年在该院住院治疗时的协和医院病理结果,未见患者带北京协和医院病例。
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
所属公司事发后因无资质两次被罚
张凤琴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当时转运的救护车与吉大一院只是合作关系,车上医护不是吉大一院的医护,救护车所属公司是无证经营。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救护车所属公司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简称吉林仁康),该公司大股东为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春东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
天眼查信息显示,长春东业2019年10月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吉林仁康在刘丽事件一年后,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2万元;两年后,再次因同样的原因被罚款10万元。
张凤琴提供了一份吉大一院与长春东业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吉大一院有病人需要转运时,长春东业以自己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吉大一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对其监督,合约期5年。
合作前两年,长春东业每年向吉大医院支付20万元,第三年起每年支付50万元。转运发生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与医院无关。
据天眼查信息,吉林仁康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急救站服务、护理服务、救护车租赁等,明确注明“不含医疗救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张凤琴提供了一份吉林仁康2021年接受调查时,出具的《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称该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转运途中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不具备急救措施。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为刘丽死亡前5个月。
张凤琴称,吉林仁康一位朱姓领导曾表示希望私下赔钱和解。
封面新闻记者与这位朱姓男子联系时,对方称“我已经离职了,这个事是其他人在处理。”
天眼查显示,长春东业与吉林仁康两家公司登记的电话为同一个号码,记者两次拨打过去询问是否为该公司。一女子接听电话后,对身份的询问不置可否,得知记者身份后,气恼地表示“这里不是(你说的公司)”,然后挂断电话。
一审判定卫健委“事实认定不清”
法院认为政府复议应撤销
2022年8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张凤琴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宣判。
张凤琴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均记载“查阅既往病史(2015年北京协和医院)肌肉活检病理”,但医生在卫健委询问笔录中称“没有看过”;
在“医患沟通单”中,关于使用升级抗生素意见中,家属和患者签名空白;在“长期医嘱记录单”和“临时医嘱记录单”中,使用抗生素种类不同,8月2日前后记录的抗生素用药互为矛盾,市卫健委对此并未调查清楚;
卫健委称因病例书写不规范对吉大一院行政处罚,与回复张凤琴的投诉所称“不存在书写不规范”相矛盾;吉大一院出具说明称,没见过患者携带的北京协和医院病例,仅查阅了死者2016年在吉大一院住院时的报告,但死者2016年住院病例中明确记载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
法院认为,长春卫健委的答复与提交的证据及证明互为矛盾,长春卫健委未查实刘丽诊疗期间吉大一院是否查阅其北京协和医院病例,未查实病人家属是否同意使用升级抗生素头孢吡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认定不当。
法院判定,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及长春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均应撤销。
对此,长春卫健委及长春市政府均提出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分别与长春卫健委及吉大一院值班电话联系,表达采访核实请求后,对方均提供了宣传科室电话,但两个宣传科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起诉医院和救护车公司
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病例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张凤琴对吉林仁康和吉大一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22年7月、8月,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
张凤琴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吉林仁康认为刘丽本身是危重病人,张凤琴一方在转运协议上签字,约定转运中出现病情恶化、死亡等后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刘丽状况恶化,张凤琴一方签字放弃治疗,后缴纳3000元返回长春,是认可救护车的处理;中途两次补充氧气是预备在沈阳到北京之间使用,并不是因为氧气不够,反而说明车上氧气储备得充足。
张凤琴一方表示,不认可吉林仁康对补充氧气的解释逻辑,救护车涂装吉大一院的标识,随车医生却不是吉大一院的医生,且执业资质当时已被吊销半年;家属签“放弃治疗”的时间是凌晨之后,而刘丽在此前半个多小时已死亡,当时不得不签。
在第二次庭审中,张凤琴还提交了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指控吉林仁康非法经营,吉大一院存在治疗过错,电子病例与纸质病例信息存在篡改。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吉大一院则认为治疗过程无过错,转运协议上未盖医院公章,与医院无关;已对这份判决书提起上诉,判决结果未起效,且判决书未认定病例篡改;电子病例与纸质病例是相互补充关系,并无篡改行为。
庭审笔录显示,曾有两家鉴定机构受委托对刘丽死亡事件鉴定,对方以刘丽遗体已经火化,超出机构的鉴定能力拒绝。
张凤琴一方当庭提出更换有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吉大一院和吉林仁康均提出反对,因为刘丽未尸检而火化的客观事实无法改变,不接受重新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法庭合议庭商议后宣布,选择广州某家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同时抽签备选另外一家省外有资质机构,以双方提供的病例材料作为内容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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