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交通肇事判决(湖南女子驾车2死3伤)

时间:2023-04-21 10:43:53来源:法律常识

长沙县交通肇事判决(湖南女子驾车2死3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实习生 苏好)2018年7月31日,在长沙市雨花区融城花园酒店北门前路段,90后女子易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撞飞了路边聊天的两名男子,致两人当场死亡。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某犯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易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易某,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居住地汨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31日易某主动投案,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与友人颜某在长沙德思勤广场ONEBEER清吧饮酒,然后与驾驶宝马车前来接她的彭某中在车内发生争吵。趁彭某中从驾驶位置出来的机会,易某从副驾驶位置爬到驾驶位置,然后自行驾车沿着雨花区湘府路由西往东行驶。当日23时45分许,易某超速驾车行驶至雨花区融程花园酒店北门前路段时,恰遇被害人许某波驾驶一辆电动车停在该路段靠近中心隔离护栏处与被害人张某坤聊天。易某所驾车辆与被害人许某波及所驾电动车、被害人张某坤相继发生碰撞后,又与停靠在中心隔离护栏处的一辆洒水车发生碰撞,造成3车受损,被害人许某波、张某坤当场死亡。被告人易某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

经检验,被告人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脏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坤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脏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坤、许某波的亲属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万元。

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后,易某提出上诉称,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适用缓刑。

对于上诉人易某提出的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易某醉酒后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结合其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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