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2:04:53来源:法律常识
温某于2020年7月15日20时20分许,驾驶大型卡车从西河路由西向东进入东山路,在左转弯过程中,因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严重损伤,流血不止。温某肇事后害怕坐牢和赔偿医疗费,趁着天黑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张某因流血过多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温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温某将受到怎样的刑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l)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2)肇事者有逃离现场、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3)肇事者逃逸的时间必须发生在交警部门到达现场之前;(4)肇事者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罪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即使交通肇事具有上述情形,只要不逃逸,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肇事者能够在民事方面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往往能够争取适用缓刑或者拘役。
第二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从上述规定可见,逃逸与具有上述特别恶劣情节所受刑罚的档次是一样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愚蠢的、恶劣的、不合算的!
第三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问题,曾经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引起了刑法学界很大的争议。
《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强调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定性:(l)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而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即认为刑法第133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时情形。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逃逸并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比如,肇事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长时间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这种行为,应以处罚更重的犯罪论处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被告人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温某不逃逸并及时抢救最多也只会判三年有期徒刑,遗憾的是温某肇事后逃逸, 致使被害人张某因流血过多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判决被告人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