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5:26:5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检察官几句话就把我一年来想不通的事情解释清楚了,打开了我的心结。”一场听证会后,受害人家属眼含热泪,道出了一年来心中的郁结。
3月25日,一场以练代训、以学促行的交通肇事案公开听证会在吕梁市检察院举行。
吕梁市检察院按照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求,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董某某交通肇事案为典型,在全市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视频观摩暨业务培训。吕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鸿全程观摩了公开听证会,并与听证员、办案人员、受害人等进行了交流。
案件发生在2020年10月,受害人贾某某搭乘董某某的车辆外出,途中董某某的车辆不慎追尾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乘车人贾某某死亡、另外一名搭乘人员受伤。
案件发生后,董某某的公司代理人刘某某与贾某某代理人贾某某家属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董某某向贾某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49万元,贾某某家属对拟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董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践行“少捕慎诉少押”的司法理念,对该案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认真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积极走访、倾听受害人陈述,调取证人证言,最终对董某某做出拟不起诉决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拟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考虑本案为过失犯罪,案发后,拟不起诉人董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董某某所在公司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被害人家属也谅解了董某某的行为;同时,董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董某某不起诉。
为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彻底消解矛盾,兴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此次公开听证会,特邀省人大代表、兴县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公开听证。听证员认为,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拟作相对不起诉,达到了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省人大代表、该案听证员康彦红表示,检察院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审查案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增强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使检察机关办案更加公开、透明,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也体现了人性的光辉。
最终,贾某某家属解开了心中的郁结。她说,我只是想要一个公道,今天这个会说了我想说的,讲了我不明白的,这次来,值了!
听证会后,吕梁市检察院开展了《检察听证相关规定的解读》专题培训。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将利用好这次现场教学培训,交流岗位经验、畅谈心得体会、切磋工作成果,找到差距、补足短板,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确保将培训成效真正转化到检察听证工作的各项实践当中,有力有序推进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实现全方位、全覆盖。(稿件由本报记者王佳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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