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8:12:17来源:法律常识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说陈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不能算上班。
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案例分析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
结论
本案中,陈某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陈某此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认为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是不正确的说法。
所以陈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惠州人社温馨提醒
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届满,但是伤情未稳定或者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延长确认。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文: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