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0:00:10来源:法律常识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法律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
2.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 第二审人们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的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4. 根据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即便是未上诉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审也应当一并审理。
5. 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民事部门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发现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6. 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一审案件中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批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7.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们法院可以根据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们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9.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调解、执行、反悔):
a)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b)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c)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10. 对死刑案件,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11. 对死缓案件,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12. 对普通案件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13. 根据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共同犯罪只有一个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全面审查,一并审理。
14. 对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效力。
15. 死刑停止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们法院,由最高人们法院作出裁定。(其他犯罪、怀孕、立功、共犯相关影响量刑的)
16. 根据刑事诉讼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每个定罪的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犯罪事实各部分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全案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属实,客观联系,犯罪事实各部分,排查其他可能性)
17. 一对一证据,利害人证据,可信度不高,不排除陷害嫌疑。
18. 法庭应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辩护人提供了相关线索和材料,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启动证据非法取到调查程序)。
刑诉排除非法证据:笔录\录像、出庭作证、可以延期、质证辩论、后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9.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
20. 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查明不在场证据真伪。
21. 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①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②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2. 技术侦察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3. 技术侦察主体、范围、程序:
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24. 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25. 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材料交给检查院,庭前会议听取意见,检查院证明、调查程序(公诉人证据、证人、结论公告))
1.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4. 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5.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6. 强制医疗条件: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7. 强制医疗程序的救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二审也可以救济。
28. 强制医疗注意事项: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9. 刑事不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责任: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30. 证据为附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不能作为证据。
31. 血型:鉴定型意见。
32. 翻供等处理:重调查证据,不轻信口供。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庭前供述的,不予采信。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查。
33. 境外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34. 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5. 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36.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37. 发回重审又上诉的:
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38. 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
39.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40. 向检查院申诉的流程: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
(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41. 省高院再审的案子:
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2. 省高院发现中院错误: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43. 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44. 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事实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5.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需要人们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法院义职权启动,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意见书)
46. 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47.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程序不当的,可以在决定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
4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49.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应当有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50. 刑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51.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应依检察院申请启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15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52. 利害人参加诉讼,应当在公告期提出,利害人在公告期满后,能够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参加诉讼。
53.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使用工具为本人财务的,系本人所有及犯罪所得,应当没收。
54.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利害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
55. 没收违法所得,事实认定不清的,可改判可重审。
56. 对于贪污受贿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批、经过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以缺席审批。
57. 送达:传票和起诉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58. 审判中,归案的重新审理。判决裁定后归案的,应告知可以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重审。
59. 民事和解程序条件:民间纠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有过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61. 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62.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为社会调查报告。
63.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
64. 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要求未成年人完成道歉等矫治和教育。
65.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66. 开庭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7. 未承认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悔罪表现,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68. 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不服,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复核。
69. 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70. 决定正式不起诉之后,封存记录。
71. 对于犯新罪,有漏罪,违反治安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72. 未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73. 讯问同案犯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74. 未成人代理人不到现场的,可以其他亲属,未成人人保护组织代表。
75. 未成年人没有辩护人的,三司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76.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轻,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能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做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77. 死刑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8. 发回二审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报请最高人们法院批准。
79.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80. 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81.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82.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83.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84. 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85.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8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87.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88. 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89.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90.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91. 传唤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人。
92. 地方法规不得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
93. 刑事拘留超过时限,同时后来又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的,国家要陪。
94.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确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95. 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96. 经过复议的,应15日之内提起诉讼。
97. 甲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98. 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不是依申请公开的。
99.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0.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01. 行政机关做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构听证费用。
102. 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103.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
104. 行政命令(为相对人设立了作为义务)、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105. 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06. 强拆法定程序:发布公告,等诉讼、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决定书并强拆。
107.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应当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
108.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109. 行政诉讼法: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
110. 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进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1向行政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著名9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0 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听证会主持人:
111. 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由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112.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并可抄送行政机关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
113. 公司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公司变更登记为民事权利的确认。
114. 限制人身自由事项的赔偿义务机关适用后置原则。
115. 国家机关侵犯人身自由,应当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16.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17. 公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11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的赔偿金应当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10倍至20倍。
119. 公民在死亡后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赔偿机关应当向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用。
120.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被侵害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被破环 ,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121.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国家机关应当支付银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2. 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
123.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具有重大和明显法律缺陷,到达了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或违法的情形。
124.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违法具体表现有主体违法、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依据违法、程序违法、明显不合理五种情况。
125.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做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126. 如果撤销给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党予以赔偿。但如果当事人存在过错,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127.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应当向做出废止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限不予答复,或者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28. 许可废止的补偿标准:有法律、法规、规整或规范性文件对撤回行政许可补偿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129. 地级市政府的规章和部门规章没有任何行政许可设立权。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的是国务院决定、和省规章。
130. 省级政府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必须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而且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31.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其他条件。
132. 省级政府可以停止行政许可: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立、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133. 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在设定地方性许可时,不得涉及以下三类禁止事项:
禁止设立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禁止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许可;禁止设立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134.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室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135.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者缺失,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补充更正申请材料,而非直接予以拒绝。
136.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7. 对应准许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开,一遍公众查阅。不予许可决定,不需要公开。
138. 行政许可一般具有属人性,不得转让。
139. 行政许可如果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在发证之前,主动进行听证会。涉及到第三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40.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目的,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141.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之外的各种处罚类型。
142.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但限制人身自由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
143. 行政处罚时效:处罚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计算。但如果在两年内(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为被发现,则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144. 在行政处罚中只有简易程序才能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公民罚款200元以下和警告的处罚。
145. 简易程序特殊之处:一人执法,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146.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罚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147. 拘留不属于应当听证范围。
148. 公安机关可以对需要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加以传唤,对案发现场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经出示证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49.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48小时。
150. 强制传唤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直接性的限制,已经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151. 申请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3日之内提出听证申请。
152. 行政机关应当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153. 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的调查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154. 是否公开取决于法定理由,而不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155. 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特征。利害人没有事先被告知,事中没有陈述申辩机会,事后没有向其说明理由。
156. 可以在听证会之外收集证据。作为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
2) 阶段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做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
3) 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等。
157. 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均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58.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159.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160.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一式两份。紧急的,可以24小时内向行政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程序。
161. 行政强制措施绝对禁止委托实施,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保管不是。
162.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63. 对被查封的财物有保管义务,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先行赔付,有权向第三方追责。
164. 加处罚款的目的不在于惩戒当事人,而在于执行,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
165. 可以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
166. 当事人不复议不申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且催告期满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7. 非诉执行管辖: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168. 代为履行:送到,催告,派员监督、签章确认、收费,不得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
169. 对金钱给付义务,应先间接强制执行,后直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70.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日提出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第三方不同意,也可以公开,应通知第三方。
171. 采用书面形式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17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173. 通过互联网、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定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74. 答复:当场:20日, 20日(负责人同意),征求第三方及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175.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76.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77. 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178. 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类信息,可以不公开。
179. 按照委托原理,县工商局没有独立做出行政行为的能力,无法成为行政主体(委托人是被告)
180.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属于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81. 俩行政单位联合执法被告一个: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如果员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为第三人。
182. 消费者协会并非行政机关,而且未取得任何法律的授权,所以并没有成为行政主体被告的资格。
183. 并联式审批,应当已实质不利影响机关为被告。
184. 经批准行为的被告资格确认:以县食药局的名义做出,被告为县食药局,以县政府的名义做出,被告为县政府,以县食药局和县政府的名义做出,被告为县食药局和县政府。
185.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职能部门具有行政诉讼主体地位。
186.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而不应该以为为理由,直接拒绝。
187. 原告只起诉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 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2) 原告不同意追加得,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188. 复议未经审理直接驳回的,择一告。
189.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190.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191. 行政诉讼法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2. 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93.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各方,认为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收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94. 有厉害关系但没有参加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95.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196. 本案涉及不动产征收,属于不动产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97. 只要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198.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99. 涉税案件(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自然资源所有权)一般要复议前置,但有三个例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反倾销税。
200. 该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助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201.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202. 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文件(国务院的除外)。
203. 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标准:行政性,处分行、特定性、外部性
1) 行政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
2) 处分性:主观上是否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对是否增加减损了相对人权利义务。
3) 特定性:行政行为做出之时,针对外部特定对象。
204. 红头文件审查:
1)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特定性,反复应用性。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权、针对外部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文件的行为。
3) 规章不可以提起附带行政诉讼,红头文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制定程序、制定主体,名称)
4) 红头文件附带审查:
a) 诉的对象,诉的方式、诉的时间。
诉的对象: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文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认定、实施程序、处理结果)来使用:
诉的方式:行政行为附带行政规范文件审查。
诉的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有适当理由的,在法庭调查前提出。
b) 红头文件审查程序
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
是否有制定权限
该与其他部门协商的有没有协商
程序是否合法
授权条款是否合法
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不合法,违反了上位法、超越法定职权、严重违反定制程序。
c) 处理
法院不能撤销不合法行政规范文件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可以把处理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级发送司法建议。
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如果认为省级行政规范文件不合法,应层报高院备案、国家部门红头文件不合法,层报最高院备案。
205. 如果撤销违法行政行,对公众利益或他人信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即使是违法许可,也不能撤销。
206. 自益型举报人有原告资格,公益性的没有。
207. 诉讼一审程序:全知道6个月,知一半:知道后6个月,最长不超一年。全不知:知道6个月,最长5年,不动产20年。
208. 证据: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初步证明责任(有关,起诉期限没有届满),申请证明责任(证明申请过),损害事实证明责任。
209. 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不要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违反比例原则)
210. 变更判决:钱多钱少,显失公平。
211. 被害人自陷风险:无论实行人还是被害人,具有危险认识能力与危险控制能力,对行为结果负责。
212. 不作为:
a) 作为义务:危险源,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对法益创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形成依赖关系);特定领域。
b) 结果避免可能性。
213. 因果关系判断: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214. 正常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制止客观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意思条件,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215. 防卫意思:结果无价值(结果是好的),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识;行为无价值(行为具有危险性),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意思。
216.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主客观统一,犯罪既遂。
对象错误:犯罪既遂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观点展示: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故意杀人预备,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
主观以为无罪,实际有罪:看有无违法认识可能性。
217.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18.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计划陷入精神失控状态,想干A事结果干了B事)
219. 犯罪形态:未遂,已经着手,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
着手: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未遂犯与不能犯: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20. 共同犯罪: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教唆犯的贡献是引起,帮助犯的贡献是促进。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221. 刑罚论,累犯:故意犯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22. 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是自首的必要条件,不是立功。协助抓捕或者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
223.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224. 追诉时效:受理案件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诉讼期限限制。
225. 强奸:强奸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加重犯
226. 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向朋友勒索财务的,构成绑架。
对于非法债务,不还债不放人是违法拘禁罪,不还债就杀人是绑架罪。
227. 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别:人质是筹码。
228. 绑架罪 故意杀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绑架罪 故意杀人未遂:定绑架,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从宽处罚
绑架罪 故意杀人未遂(通说):普通绑架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并罚
绑架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致人重伤时适用此条款,普通伤害适用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229. 拐卖妇女儿童 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加重处罚)
230. 封缄物不打开,侵占,打开盗窃。
231. 两年三次以上盗窃,多次。
232. 携带凶器,具有人身危险性。
233.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案抢劫公私财物的。
234. 对物暴力,构成抢夺。
235. 抢劫罪:暴力对象只包括人,但不限于直接持有者,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236. 抢劫罪:因行为人原因陷入无法反抗状态。
237. 普通抢劫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238. 致人重伤死亡的人:
强奸: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仅限于被拐卖人,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前来阻挡的其他人
绑架:仅限于被绑架人
抢劫:不限于被抢劫人,包括第三人。
239. 冒充军警:真警察抢劫不算冒充
240. 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不能是仿真枪,但可以是空枪。必须向被害人显示或使用
241. 抢劫罪与绑架罪: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影响抢劫罪的既遂,但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242. 事后转化的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243. 满14,不满16,不能转化抢劫。
244. 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245. 敲诈勒索罪: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246. 职务侵占:实施的行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要求具有管理职能,而不是仅仅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目标。
247. 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监督过失、指挥过失:根据犯罪共同学说,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定个的交通肇事罪,根据行为共同说,两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248. 共同逃逸:交通肇事罪共犯、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窝藏罪。想象竞合。
249. 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250. 金融犯罪: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251. 信用卡犯罪:抢的算抢劫,盗窃的算盗窃,捡的算诈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代为保管获得的,分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
252. 以非法方式获得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无论是对人还是对机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
253.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的,应数罪并罚。将妨害公务罪定位法定升格条件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
25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55. 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56.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257. 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
25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犯不可罚。
259. 走私、贩卖、运势、制造毒品罪:贩卖要求有偿,代购除住宿、交通费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也构成贩卖。
260. 非法持有毒品罪(10G)
261.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无固定场所,在所不问;被组织者实行了卖淫行为,既遂。
262. 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招募、运送、保镖、打手。
263. 贪污罪:A B C D
A:非暴力取得财产
B:国家工作人员
C:公共财物
D:利用职务便利
264. 非国家共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实行行为:财产犯罪共犯、贪污罪共犯,想象竞合
265. 挪用公款:实行行为 客观处罚条件;
处罚:进行非法活动、司法解释要求3万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5万)、数额较大(5万)、三月未还。
266. 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并罚
267. 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并罚。
268. 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269. 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利用本人职位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托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70. 利用影响力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271. 盗窃:平和手段,没有处分意识。(他损型)
272. 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人产生认识错误后处分财产,进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自损型)
1) 如果认为诈骗中的处分意识仅仅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但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处分财产的份额。
273. 对于财产犯罪,犯罪终了之前,在犯罪的现场被害人为了取回自己财物使用暴力的,正当防卫。对平和手段使用暴力进行防卫,构成防卫过当。
274.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5. 非法拘禁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的,或虽未达到24小时,具有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276.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造成了重伤,成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277. 在共同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278. 参加黑社会性组织,并犯罪的并罚。
279. 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组织罪。
280. 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括故意。
281. 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财务,符合绑架罪得犯罪构成,但没有造成钱某的困扰,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
282. 放任、间接故意、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283. 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权益。
284.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
285. 事前故意两种观点:并罚或者想象竞合,毕竟后面的行为属于过失。既遂一罪: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
286. 敲诈勒索:敲诈的多,得到的少。(敲诈数额巨大但未遂,将数据敲诈数额作为量刑情节
287.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属于加重情节。
288. 单位行贿: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89. 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290. 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自首,但不影响下一次投案。
291. 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中掌握的犯罪线索,不是立功。
292. 敲诈勒索:威胁。诈骗:欺骗。
293. 只有案发后没有被询问,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即使如实供述,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294. 建筑公司对工程房屋优先权: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发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95. 破产法21条仅针对民事诉讼进行管辖,并不排斥仲裁管辖。有效仲裁排斥法院管辖。
296.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诉讼的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将案件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海事纠纷,专利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线权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97. 破产法卖出人取回权(债务人尚未收到且为付清全部价款)
298. 动产担保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担保物权不存在。
299.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情求履行合同的,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变更诉讼情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或驳回诉讼情求。
300. 不符合代理关系构成要件。
301. 当事人可以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02.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因解约人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期待利益及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
303. 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认缴出资义务提前到期
304. 股份代持,执行人异议: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只得保存,代持协议即使经过公证,只具有内部效力。委托人并非真正意义得股东。司法解释:隐名投资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305.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应保持以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