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1:19:01来源:法律常识
“这么久了!为啥还没执行到钱?”
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申请执行人会这样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导致终结本次执行时
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执行实践中
还有一种情况十分普遍地
存在于各类执行案件当中
那便是“执行不能”!
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不能”呢
今天这些案例将为你解答
这四起典型案例
带你了解执行不能
案例一
梁某申请执行夏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夏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两人,在行驶途中与道路右侧的梁某文发生挂撞,造成梁某文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梁某文于事故两日后死亡。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梁某文之女梁某各种损失33.97万元。
因夏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梁某向嘉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夏某在工商、证券、车辆、房管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除千余元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同时向其居住地网格员发送了协助调查函,经网格中心查询反馈,夏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正在服刑;夏某本人未婚,父亲去世,无法支付赔偿款。
执行法官将扣划到账的千余元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并依法对夏某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中,一方面因为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除千余元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亲属均居住在农村,收入无法代其进行赔偿,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的执行不能。执行法官如实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只能等待其出狱工作后取得收入,方能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亦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例二
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未成年子女归王某抚养,何某按期支付抚养费。因何某未按期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王某遂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向何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何某名下财产,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何某系先天智力残疾,无经济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王某数年前务工致残,现无经济能力。法院与民政部门积极沟通,帮助被执行人获得社会救济,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因何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南部县法院对何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经王某同意,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全面查控,实地走访调查,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活困难,属于客观上“执行不能”。南部县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另一方面又充分运用司法救济制度,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及时实施救助,有效破解困局,传递司法温情。
案例三
孙某某等申请执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等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未发现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发现该公司在该院共有执行案件16件。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孙某某向阆中市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公司在系列案件中,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并拖欠大量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涉案标的大、人数众多,已无力偿还债务,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立即将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南充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2018年6月29日,南充中院裁定受理孙某某申请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将该案移交阆中市法院管辖,该院于2018年10月裁定受理。于2019年2月及2021年5月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03万余元,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8万余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对此,阆中市法院裁定宣告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全面查控、多方走访调查,查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后,阆中法院依法引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全程参与案件执行过程中,逐渐认清案件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下一步,阆中市法院将积极纵深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定期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企业进行梳理,不断完善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机制,加大移送破产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机制,加速市场出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一批“执行不能”案件全面终结。
案例四
何某知等申请执行杨某芳、汪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何某知及其子何某红因义务帮工为邻居杨某芳、汪某华修剪树枝,何某红不慎跌落地面死亡。何某知等人就赔偿问题将杨某芳、汪某华诉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杨某芳、汪某华赔偿何某知等人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案件依申请来到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被执行人杨某芳、汪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在工商、证券、车辆、房管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且无银行存款,仅仅是微信账户中有三千余元,执行法官立即对其进行了冻结。
同时,执行法官走访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社,询问周围邻居,对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了解。申请人何某知无其他子女,老两口均年满70周岁,本就体弱多病,现还有一正处读书阶段的孙子何某需要供养,家庭生活确属困难。而被执行人杨某芳、汪某华也均已到古稀之年,无收入来源,仅有老家残破的自建房屋。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相关执行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申请执行人家中老两口也是年老体弱多病,家中缺乏劳动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为缓解申请人何某知一家的经济压力,执行法官多次去到地处偏远的申请人家中走访,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帮助申请执行人缓解经济压力。
通过这几个案例
相信大家对“执行不能”有了进一步了解
Q1/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Q2/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Q3/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有序分流解决终本库中的“执行不能”案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