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39:3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岳阳讯 熊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将路人撞入水坑后,驾车逃跑。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乘黄线往乘风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行驶至临湘市黄盖镇地段时,与行人李某相撞,李某受伤后跌入路边水沟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相关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6月,被害人李某的儿子陆某等人以熊某交通肇事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熊某赔偿陆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熊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黄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