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37:2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从乐安县惠民小区方向往乐安县桥背安置小区方向行使,行驶至乐安县惟益路候车亭路段时撞到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张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往乐安县桥背安置小区方向逃逸。而后张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乐安县迎宾南大道鳌溪镇司法所门口路段时,撞到站在路旁边的被害人曾某、罗某,造成曾某、罗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二次交通事故。经过对被告人张某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2.21mg/100ml。经过鉴定,被害人刘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罗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过交警认定,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具有事故逃逸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