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投案自首怎么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2-11-22 09:5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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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3月18日11时许,周爱荣驾驶桂A×××××重型自卸货车由灵川往九屋方向行驶至文某线(X114线390KM)路段时,与同向徐某驾驶的搭载着石某的桂林JE967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某桂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爱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周爱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周爱荣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周爱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解答:

    周爱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爱荣犯罪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爱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爱荣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王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多年律师从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涉及多领域诉讼、非诉业务。


    交通事故投案自首怎么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8月22日4时许,顾启峰驾驶车牌号为鲁Q×××××/鲁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尚岩镇驻地西侧时,将行人孟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孟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顾启峰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孟某符合头颅、腹部、双下肢组织破碎,多发骨折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23日11时许,顾启峰到兰陵县投案。顾启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章国平律师解答:

    顾启峰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顾启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章国平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专业从事律师执业十五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尤其擅长法务文件制作和疑难案件处理。


    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与倒车的车辆发生碰撞按一般的简易处理程序都由倒车车主负全责,但并不是绝对的。倒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还应该根据倒车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交警应进行现场勘验,只有受理案件的交警在经过检验后才能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责任认定。所以说,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具体情况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网友咨询:

    2020年9月8日9时45分许,沈祥伟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倒车时,将在无名路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由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由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4日死亡。经责任认定,沈祥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系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2021年1月6日,沈祥伟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甘井子大队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经讯问,沈祥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该大队对沈祥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又查,沈祥伟未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沈祥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翟亚鲁律师解答:

    沈祥伟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沈祥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沈祥伟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

    沈祥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虽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其处罚。

    翟亚鲁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律师执业11年,民事诉讼经验丰富,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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