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5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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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往往会遇到很多纠纷,其中抚养权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那么夫妻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标准又是多少?关于这些问题今天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一、夫妻离婚抚养权判定标准
2022年夫妻离婚,关于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问题,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和其他确定不宜跟随母方生活的除外。若父母双方共同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一方抚养,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协议决定。当父母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抚养问题上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夫妻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抚养权”相关问题的回答,如果大家现在还有其他的疑问,请点击关注我或在评论区告诉我,对于大家的问题道华会以专业的婚姻知识一一为大家做出解读。
作者:朱钊霞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处理过大大小小的离婚案件,在我经办的这些离婚案件中,最难处理的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财产分配,更不是债务承担,而是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离婚的结果之一是分开生活,所以离婚时需要一并处理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
实践中,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争养”子女的占据绝大部分。夫妻双方把子女当成自己“命根子”,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由此闹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现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在你争我抢的过程中,受到最大影响的还是孩子。
为解决因争夺子女抚养权而引发的纠纷,轮流直接抚养制度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给离婚夫妻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处理思路。
一、轮流直接抚养制度的法律依据
【轮流直接抚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轮流直接抚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平衡了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父母双方均有直接跟未成年子女共同相处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效消除了“抚养权争夺战”。总的来说,轮流直接抚养制度的出现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维系了社会的稳定。
二、轮流直接抚养制度适用范围
(一)双方协商一致是适用前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法律目前针对轮流抚养只允许双方协议约定,即离婚双方当事人需达成一致的意见,法院不能行使公权力进行干涉,但人民法院可以对双方达成的抚养方案进行确认。这是区别于由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
(二)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是适用的对象。轮流直接抚养制度仅仅适用于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未满两周岁,或者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1084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是适用的初衷。轮流直接抚养需要父母双方均具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伤残无力抚养、有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均不宜适用轮流直接抚养制度,应当由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三、轮流直接抚养需要约定的内容
(一)轮流抚养的周期。这一点在轮流抚养中尤为重要。轮流抚养的周期不宜约定过长或者过短,过长或者多短都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进而违背了轮流直接抚养制度的初衷。所以,轮流抚养的周期应从可行性和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出发,综合子女的年龄、就读情况、父母的居住地等综合确定。
(二)抚养费。无论是一方直接抚养还是轮流抚养,均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的问题。轮流直接抚养制度下,因双方都参与直接抚养,区别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方案有: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子女的费用;或者约定子女的所有开销由双方共同承担,先行支出的一方凭有效的发票、支付凭证等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半的费用。
(三)探望权。轮流抚养制度下,并不必然排除探望权利的行使。子女由一方抚养期间,另一方仍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对探望时间及方式作出协商。这也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保持轮流抚养的连续性。
笔者认为,轮流直接抚养制度可以最大幅度减少因子女抚养纠纷而产生的种种矛盾,从而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具备轮流抚养条件的当事人,离婚时不妨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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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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