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8:19:14来源:法律常识
蔡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上的占有应为事实上的占有,而非一种权属上的支配或者管控。对快递占有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上占有事实判断的基本逻辑。应以快递实际控制在谁手中认定为谁占有。一般人窃取快递都是对内容物的窃取,不存在对快递包裹整体进行窃取的情况。对于快递的占有,如果获取内容物不用付出较大成本,比如,包裹很容易拆开获取物品,就应认定为是由受托人占有。所以,本案中的快递,应当认为是被蔡某占有。
第二,职务便利的区分是管理功能的区分,而非职权类型的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单位职务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体现对财物的保护、看管等功能。因此,只有具备了事实上的对财物的管理功能,才可认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蔡某的第一种行为表现为因同事误投导致误收,此时其负有短暂保管并及时归还的义务,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职务要求。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蔡某的第二种行为,系在分拣过程中故意分拣错误,进而实现对快递的占有,既是基于其经手、保管的管理功能而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更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刑法第253条应为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该条款作为刑法条文的规定,其文本不宜作扩张解释而认为邮政工作人员包含快递工作人员,否则有不利类推解释嫌疑。而且,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章节中,而非盗窃罪所在的侵犯财产罪章节,因此,刑法第253条应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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