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结案,立案快 调解快 结案快——富平县推行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件“一站式”办理

时间:2022-11-21 18:2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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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结案,立案快 调解快 结案快——富平县推行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件“一站式”办理
  • 立案快 调解快 结案快——富平县推行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件“一站式”办理
  •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 司法大数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 立案快 调解快 结案快——富平县推行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件“一站式”办理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宝亭)“现在一站式处理中心太方便了,高效便捷又贴心。”富平县薛镇赵某在接受处理完一起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后激动的说。为解决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者“往返跑、理赔难”的困境,在富平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下,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多部门联合成立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一站式”处理中心,实现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立案诉讼、开庭审理等“一站式”办理。

    富平县是人口大县,县域广、车辆多,在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程序环节中,群众往返多个部门,受理流转慢、效率低、质量不高,因事故衍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为切实破解这一“瓶颈”,深入践行“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新时代枫桥经验,富平县于2022年5月在全省率先创建“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件一站式处理中心”。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提升效能,实施“543”工作模式,即五位一体、四项机制、三调联动,实现案件办理“一窗办、一次办、一站办”,优化了案件办理流程,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节约了群众诉讼成本,达到了效率与能力双提升。“一站式处理中心”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打通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专题研究,形成快速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达到以案释法、以案促执的良好效果,真正实现了“立案快、调解快、结案快”。

    同时“一站式”处理中心坚守“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礼让和”元素,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遵从当事人自我主动行为,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一项或多项调解方式,“三调联动机制”无缝对接,形成有效闭环,构成大调解工作格局,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工作目标。“一站式”处理中心运行以来,该交通事故进入诉讼阶段案件大幅度减少,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涉及金额257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为打造中国北方最美县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小轿车,货车,客运车随处可见,公路的建设也是越来越频繁,但是在进步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不利的东西,虽然对于交通方面,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有会有人因为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间怎样?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间: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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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少远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先后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于法律研究,勤于法律实践,忠于当事人委托。

    司法大数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报告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占同期全国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的比重为10.15%。

    司法大数据解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连续多年呈持续增长趋势,结案率小幅波动。2012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为411.51万余件,各年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9.72%、3.66%、8.74%、9.23%,逐年上升态势明显,这一趋势同机动车保有量呈正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本类案件同期结案率分别为88.09%、84.51%、82.69%、82.16%、85.93%,呈现逐年下降但有所回升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审判效率有待提升。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分布集中、差距显著。江苏、浙江、河南三省结案量最大,分别为52.69万余件、42.23万件、32.17万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11.73%、9.4%、7.16%;结案量排名后四位的省份及其案件量分别为:西藏、青海、宁夏、黑龙江。

    案件量差距的显著体现在:位居全国案件量第一位的江苏省的案件数量较之西藏自治区的案件数量,高达五百倍之多。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方式愈加依赖判决,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近五年的调撤率分别为66.27%、62.22%、56.54%、52.35%、49.52%,呈现持续下降的发展趋势;判决率则呈上升态势,分别为30.97%、36.36%、41.32%、45.42%、47.31%。

    通过对适用程序进行统计发现:本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远高于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约333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4.2%,普通程序适用率仅为25.8%。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率整体上升,上诉事由集中在“认定事实错误”方面。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已结案件量分别为48198件、57965件、68252件、80355件、95300件、46875件,各年上诉率分别为6.95%、7.87%、8.79%、9.27%、8.98%、9.68%,上诉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因“认定事实错误”而上诉的案件为大多数,占比92.27%;其中,对判决责任主体有异议而上诉的,占比为21.2%;其次为对鉴定意见不服,占比8.1%;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占比8%,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占比1.2%。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多样,案发路段较为集中。通过对文书中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路段进行统计发现:此类事故的诱因繁多,排名前三的有无证驾驶(占比26.86%)、酒后驾驶(占比18.1%)、开车玩手机(占比10.56%)。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发生在乡镇道路的比重最高,占比89.01%;国道类的318国道、210国道、108国道、107国道、207国道,以及高速公路类的沪渝高速、京港澳高速、京昆高速、京哈高速、京沪高速均属于事故高发地带,同类道路中案件量分别占比13%、17.5%。

    来源: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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