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44: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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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有关《榆林交警收取贿赂办冤案假案》的帖子在微博、微信上疯传,网帖称,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六大队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但该大队负责人和处事民警收受一方好处费,致使事故责任认定不清。
据网帖称,5月1日,榆神高速神木至榆林方向金鸡滩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小车内1死4伤,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小轿车方竟承担主要责任。事后,轿车方认为此事蹊跷,经调查并得到对方贿赂交警的“证据”,货车方给交警队送了钱。网帖还配了多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根据聊天内容显示,货车方向处事民警胡某及该大队大队长送了15000元。
6月6日,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最早发贴的网友,但记者发现,微博上此人已将相关内容删去。6月6日,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六大队就此事召开了案情公布会,该大队教导员郭海宏称,他们于5月26日向当事双方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轿车驾驶员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安全文明驾驶及变更车道等规定,且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货车司机王某因避险措施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郭海宏说,事后张某家属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已于6月1日向榆林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办案民警及负责人,对榆林交警的声誉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破坏。
6月6日,榆林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支队事故科正对这起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复核,对于群众反映的“民警收受贿赂”一事,支队纪委正进一步核实,涉及当事民警认为收受贿赂一事纯属诽谤、诬陷,已向司法机关报案。
华商记者 高羽珑
编辑:刘艺玲
来源 中国法制出版社
交通肇事案件中替人“顶包”的案件在实务中发生较多,在中国裁判公开网上光是2018年就有100余起顶包者被判包庇罪的案件,醉驾案的“顶包”多发生在发生事故型案件中。这类事故型顶包案件在实务办案中较难发现,因为在很多事故发生时并无监控和旁人看见真正的驾驶者,被撞之人也不会事先就注意到驾驶员的体貌特征。应当说,实务中肯定有一部分交通肇事“顶包”案件没有发现,那么实务中如何发现这种“顶包”现象,如何防止错案的发生呢?我们结合实际办案来谈谈这方面的感悟:
一、要特别关注夜间发生交通肇事案件
夜间尤其是深夜行人较少,事故发生现场目击证人就缺少,即便有路人,由于光线不佳,也很难看清驾驶者的体貌特征,这给“顶包”者有足够信心和侥幸心理。因此,要特别注意夜间尤其是深夜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二、查看事故发生前产生的监控影像
事故发生前在行使路程中,有些路口会有交通监控,没有交通监控的,也可以研究一下是否有些停车出发点等地方有治安监控。调取监控对比驾驶员是否和事故发生时报案的肇事者一致。
三、审查车上同行者的情况
车上乘坐有其他乘客的,要提高关注。比如车上有喝酒过的乘客,还有身份是公务员等体制内人员的要特别关注,还要预判双方之间的关系情况,是否存在为其“顶包”的可能性,尤其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这类人员发生“顶包”的概率极大。因为醉驾驾驶必定要判刑,发生事故的还要加重处罚。公务员等体制内人员,一旦被判刑还要面临着开除公职的风险,他是情愿舍得花巨款让人“顶包”的。
四、如果车上系驾驶员一人的也不要放松警惕
事故发生后,当交警到达现场发现系报案者一人的也要提高警惕。调取前面路口的监控是必须的,因为很可能真正“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已经逃离现场。
另外,还可以查阅“报案者”的通话记录。以排查真正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给“顶包者”过来,而自己离开现场的情况。
五、依靠技术鉴定等侦查手段
在高度怀疑存在“顶包”的情况下,也可以对车辆方向盘、档位器、刹车、驾驶门把手等处提取一些痕迹来对比。大部分案件的“顶包者”自始至终并没有去过驾驶室,更没有解除过一些关键地方。当然,未留下痕迹,也不是说一定没有接触过,有些在干燥天气的情况下很难留下痕迹。
六、加大审讯力度
这里的加大审讯力度并不是刑讯逼供、威胁、疲劳战等违法审讯的意思。要用合理怀疑的眼光去审视“顶包者”、“报案者”及其他证人。要详细讯问、询问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经过等细节。对于“顶包”案件的发现,公安机关是首要阵线,不可机械的程序化办案,因为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发现,一般后面很难发现。
七、“肇事者”和“顶包者”的定性
肇事者毫无疑问,一旦叫人“顶包”,即便他在现场,也会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被公安机关抓错7天,能申请多少国家赔偿?经律师计算,按照现行标准不到2000元。
2000元其实不算太少,很多人上7天班还拿不到2000元。但是,陕西省三原县22岁男子薛奇的遭遇,却让人感到无奈。他经浙江绍兴越城区警方网上通缉后被抓,并被押至绍兴,7天后才因为抓错被放。因对赔偿和道歉形式无法达成一致,警方建议薛奇申请国家赔偿,据律师介绍,不算委托律师及误工费等费用,如果走完所有国家赔偿程序,仅交通差旅费就远远超过了赔偿数额。(《华商报》6月30日)
看多了新闻里重大“冤案”动辄上百万元的国家赔偿金额,没想到身边的普通人也可能跟“国家赔偿”产生联系。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更不是随手刮中的彩票,而是公民自由被国家侵犯以后,法律所赋予的正当索赔权利。
设立国家赔偿制度,是因为司法体系不可能完全不犯错。正如抓错薛奇的办案民警所说,警方不可能完全不办错案件。这是一句大实话,如果哪个司法机关声称自己永远不犯错,反而让人感到几分不真实了。只有承认司法存在缺憾和短板,哪怕只有几十万、几百万分之一的概率,并设计相应的赔偿制度,法治才能无限地接近(可能永远无法达到)完美。
抓错人不可彻底避免,但抓错人以后怎么办,足以显示司法如何理解和实践正义。薛奇的遭遇告诉人们,守法公民也可能被司法误伤。
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因重大冤假错案而受较重刑罚的公民之权益。在舆论关注的聚光灯下,巨额的国家赔偿金、严谨的国家赔偿程序,无不彰显司法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决心。不过,很少人注意到,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成本,所费时间和金钱,都会影响国家赔偿的效果。
像薛奇这种被跨省抓捕的情况,申请赔偿涉及的差旅费、误工费,加起来可能超过赔偿所得。目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将赔偿申请人因为申请赔偿的各项支出纳入赔偿计算标准中。这让有的赔偿申请人感到“得不偿失”,还可能因此降低公民对现代法治的信任和期待。
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如果薛奇走完国家赔偿的所有程序,所需时间可能要历经数月。针对这种较小额度的赔偿情形,有必要从制度上简化程序。
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民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参与的环节越来越多,简化程序已成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趋势。例如,法律允许和鼓励简单交通事故快速“私了”、法院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等。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国家赔偿也会逐步常态化,实施国家赔偿将从新闻报道变成人们习以为常的程序,一些国家赔偿案件应该可以尝试简易程序。
重要的是,这可以让国家赔偿变“被动”为“主动”,还是转变司法作风的具体体现。
国家赔偿既应该是对公民权利受侵犯的补偿,也是帮助公民回归正常生活轨道的方式。如果国家赔偿迟迟不能兑现,当事人就很难尽快回到原来的生活。受侵权以后本来就疲惫不堪,继续为申请赔偿耗时费力,可以认为是一种“次生损失”。因此,对于责任清楚、涉及金额不高的案件,实施简易赔偿程序,缩短赔偿时间,有利于当事人重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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