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4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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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探索杂志 全媒体记者刘振伟 通讯员王珊珊 李林轩
赵令在社旗公安青年群体中,是一个名副其实的90后,更是90后的一个佼佼者。1990年出生的他,没有一丝娇生惯养的样子,4年的基层派出所磨砺,让他从一名青涩的警校毕业生,成长为派出所副所长。从不熟悉业务到样样精通,从工作上的“愣头青”到如今可以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这段经历的背后,是赵令艰辛的付出和奋斗,更饱含着他对社旗公安事业的孜孜追求和无尽的热爱。
成长日记——以所为家
2015年3月份分配到太和镇派出所工作,2017年11月调入赊店镇派出所,2019年3月在晋庄镇派出所担任副所长职务。4年来,赵令辗转3个基层派出所,改变的是环境,不变的是“以所为家”的执着信念。赵令家在南阳,父母妻子孩子都生活在南阳,一年365天,他有300天的时间都是在单位度过,与家人团聚的时间屈指可数。
2015年9月份,赵令母亲做胰腺摘除手术,考虑到他工作繁忙,不想让他分心,家人并没有告诉他母亲手术的事情。有次赵令去南阳出差,路过家门,想着回去拿几件生活用品,可是回到家中发现家里没有一个人,打电话才知道母亲在医专住院,家人都在医院陪护。可是因为工作任务在身,他却不能去医院探望,给母亲打了一通慰问电话后,又立刻回到了工作岗位上。
2018年5月18号,赵令女儿1周岁生日,提前算了算值班时间,刚好女儿生日那天,可以休息一天。赵令提前预定了蛋糕,准备早上取完蛋糕就回去陪女儿过生日,可是电话突然响了,他临时接到出差任务,要去北京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立刻就要出发。他艰难的给妻子拨了电话,告诉她不能陪女儿过生日了。妻子虽然很失落,但是还是安慰他不要愧疚,注意安全,先忙工作,以后还有很多机会可以给女儿过生日。就这样,赵令把刚取的蛋糕快递给了家人,就匆匆踏上出差的旅途。
赵令就是这样“以所为家”,几乎所有的节日,所有的时间都用在工作中,与同事相处的时间远远超出陪伴家人的时间,他就是以这种“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以无私的奉献诠释着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担当。
成长日记——走访入户
初到派出所,为尽快摸清所辖村组、熟悉群众情况,赵令不分昼夜的下村走访、发放联系卡。傍晚时分,月亮高高升起,这个时间也正是民警入户走访的好时间, 因为这个时间村民都已“下班”, 而民警也可以到"家里"去登记走访了。有很多时候都是刚刚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匆匆吃上一口饭,在群众晚饭休息时间进行入户走访, 造册登记。这是一项任务量庞大,又需要耐心细致的工作,虽然辛苦, 但是在工作中通过与辖区群众面对面的接触,了解他们的生活,与群众“打成了一片”,赵令觉得收获满满。排查之余,看着月亮在天空高高的挂着,赵令觉得它似乎在对每个民警说:"只有深入到村民的家中,了解群众的生活,你才真正的走进百姓的心门"。
成长日记——治安巡逻
治安巡逻是降低违法犯罪概率的一项重要措施,身为派出所民警,赵令把治安巡逻当成每天的“必修课”,在菜市场、街道、村组你总能看到他的身影。有一次巡逻过程中,遇到一个村民,急匆匆的询问哪里有自动取款机,说是要给正在念大学的儿子打钱。赵令赶忙上去询问情况,原来是这个村名收到了儿子的一条手机短信,说是在学校生病了,急需用钱,要往一个银行账户上打款1000元。赵令立刻察觉出来,这很有可能是一个短信诈骗,于是帮老人给儿子拨了一通电话,但是电话提示关机状态,老人说已经打了好几次电话了,一直提示关机。赵令一遍安抚老人的情绪,一边询问他有没有儿子学校其他的联系方式,老人想到了儿子曾经用学校宿舍的座机打过电话。赵令赶忙拨打了学校宿舍电话,找到了村民的儿子,原来这位村民的儿子没有生病,也没有要求家里打钱,只是他的手机丢失了。村民在得知这是一起诈骗后,连连向赵令致谢。虽然是一件小事,但是却帮助村民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像这种在治安巡逻中遇到的事情还有很多,正是因为白天、黑夜对老百姓的守护,才大大预防和降低了犯罪事故的发生。
成长日记——信息采集
为抓好基层基础信息、情报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发挥基础信息在警务实战中的作用,作为派出所民警的赵令,从信息来源、信息种类、信息应用等方面拓宽采集渠道,全面掌握辖区各类基础信息、情报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赵令结合大走访活动,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深入村庄,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人员管控、社会基层稳定等各方面广泛采集基础资料、情报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和处置。辖区许多村落非常偏远,但无论群众家处多么偏僻,都会留下他的足迹。有一次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突然天降大雨,因为村路狭窄,只能步行前进,就这样,赵令踩着泥泞的乡村小路,冒雨完成了该村的最后一户登记。
成长日记——救助群众
自从警那一天起,赵令就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来办,尽心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坚定"群众求助无小事"的工作理念,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曲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乐章。在巡逻中遇到受伤老人,将其抱上车送往医院救治;半夜接到群众电话,将路边醉酒人士安全送回家中;遇到年迈走失的老人,第一时间伸出援手,送老人回家;村民电动车不翼而飞,一天24小时不眨眼睛的查看监控,破获案件;遇到留守儿童无人看管,自掏腰包为孩子买饭买衣......像这样百姓需要帮助的事情每天都在上演,赵令总是“大事小事一箩筐”的一管到底,凭着贴心和耐心,践行为人民服务的诺言。
成长日记——侦查办案
入警四年,赵令多次参加禁毒行动、扫黑除恶等各种大型专案行动。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湖北、山西、陕西、山东、海南、秦皇岛......中国的大半城市几乎都留下了他出差的身影。道路崎岖坎坷,但勘查现场、调查情况,他从不推迟。为了寻找线索,他不畏深夜与危险,为了破案,他不知疲倦。他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作为一名乡镇派出所民警,赵令走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岗位上转眼之间已经四年有余。他说,穿上警服让他感到无比的光荣,履行职责更让他感到青春的价值。公安工作是一片浩渺的天空,专注、相信、 学习、行动,在这片天空下,才能茁壮成长。警队这个大家庭给了这名90后民警磨砺和成长,让他在平凡的岗位上抒写着无悔的青春。
判例XZ2022018:宫某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工伤认定决定案
案情简介:原告宫某系第三人某建筑公司职工,2019年9月12日凌晨2时20分许,宫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在某学校附近路段发生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出警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作出“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结论。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在对事故调查核实后,经内部审批后认为宫某属于工伤,并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12月11日,被告某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查明受伤经过:“宫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某小学附近路段,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被告认定宫某没有提供原告受伤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宫某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宫某受伤是否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首先,关于宫某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宫某系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宫某属于因交通事故受伤。
其次,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某区人社局对宫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如何审查的问题。本案中,宫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在此情况下,某区人社局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出警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本案原告宫某受伤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对现场进行了查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但因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用人单位在对事故调查核实后,认为宫某属于工伤,并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宫某的驾驶行为需要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认为符合工伤的情况下,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宫某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宫某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责任不明,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某区人社局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据此,某区人社局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久远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只是某区人社局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某区人社局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判断。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本案中,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予明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宫某应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某区人社局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本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否则,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即以劳动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而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这对劳动者是不公正的。
导读:
上期发布了原创 || 律师办案手记--旅行社人伤赔偿协议不要乱签!(上),不少读者还在向我询问,想知道后面的结果如何,后面怎么处理的?
若是刚看到本篇文章的朋友,也可点击上面的链接直接查看原文。今天继续给大家讲解这个案子的发展过程。
一
案件回顾
今年本律师处理的一个特殊旅游人伤案子,景区向旅行社进行进行追偿:
2020年8月份,王某在自贡X旅行社(组团社)报名参加了宁夏旅游,自贡X旅行社通过四川Q旅行社的供应商系统,将该团转拼团至泸州M旅行社(操作社)进行实际的操作,泸州M旅行社又将该团委托宁夏H旅行社(地接社)进行实际地接接待服务,宁夏H旅行社又安排游客前往额里森达来景区(旅游辅助人)游玩。
游玩过程中,游客参加了景区的自费项目沙滩摩托车,因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发生意外,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为了协调处理此事,组团社、地接社以及景区与客人达成了一份“卖了旅行社”的和解协议,并在仲裁委进行确认,出具了《仲裁裁决书》。
二
签署背景
殊不知这份本来要解决所有问题的和解协议,却成了旅行社自己的“卖身契”。
上期也给大家说,这份和解协议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代”一个是“连带责任”,让旅行社难以脱身。
根据我们了解,在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景区委托了一位律师进行处理,而两个旅行社的都没有让自己的律师参与,而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者老板。
对客人而言,不管怎么签,只要自己可以拿到钱就行,至于几个旅行社几个景区,他们之间责任怎么分都不管。
所以,这个协议也就成了景区主导,草拟和签订,更是景区主导前往仲裁委出一个仲裁裁决书。协商过程中,说一套,做一套,更是抓住了旅行社当事人不懂法律程序,不细看相关文字表达的空子。
但是,也不能全怪景区,旅行社自身的法律意识如果再强一点,不随随便便在协议书上签字,不随随便便自己就走了法律的程序,可能也不会出现金额的案子。
三
风险分析
经过我们对整个案件的了解,推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走向:
第一种走向:
那就是依据《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内容,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景区也是代替旅行社进行赔偿的,简单一点理解就是,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景区只是代替你们赔偿的,那我赔偿后,肯定要找旅行社进行追偿。若法院那边简单审理的话,可能就是这个走向,对旅行社就非常不利。
第二种走向:
回归到事故发生的本身,《仲裁裁决书》中的“代”字不是理解成代替,而是代表,因为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家指定景区代表三家向客人家属进行赔偿。那么三家的责任比例,就必须要划分一下,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显然这种理解,或者这种审理对景区较为不利。事故发生在景区内的自费项目,景区对此有着直接的联系。
经过我们庭审的据理力争以及答辩辩论等,法院也是按照我们的思路进行审理的,着重审查了事故发生之时的具体情况。
其中景区自己提交了一个证人,为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员,负责辅助驾驶,保证安全。该证人讲述了详细的过程,经过询问得知,客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突然加速,安全员未反应过来采取紧急措施,发生车辆翻到,砸到了客人。
这是对景区非常不利的证词,毕竟,这已经说明了旅行社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未参与其中。
四
法院裁判
按照上述第二种走向,法院对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查明,也查出,当时旅行社在组织客人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就是让超出年龄的游客参加该高危项目。
故而,判决景区自身承担70%的责任,组团社和地接社各自承担15%的责任,操作社因为未在协议中签字,不认可对游客的赔偿,不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二审审理,宁夏中卫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按照我们之前一般的处理思路和实践经验,景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意外,在景区内受伤或者死亡的,都是由景区负责,且在跟景区签订各项协议中一般也会有责任承担的约定。
这个案子充分说明,虽然旅行社操作中环节较多,主体较多,若真正还原到事故发生本身,旅行社未必真的有责任,在景区有明显提示的情况下,游客还是选择了该自费项目,难道没有一定的责任?难道真的需要向游客赔偿近90万?
而且,当时操作社就觉得这个协议有问题,所以没有在协议中签字,没有承担责任,这个法律意识是对的,这个风险意识是对的。
在发生人伤人亡的案件中,旅行社或者其他履行辅助人积极地进行和解、调解都没有问题,但是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一定秉持着一次性解决的原则,不仅是对客人的一次性解决,还有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
超出法律框架,可能也会导致自己的责任险拒赔;突破了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就可能导致自身的麻烦不断;随便签的协议,必然导致自身合法利益的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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